收购行业纳税评估实施办法_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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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农副产品收购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实施办法
为了切实开展农副产品收购行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湛江市农业产品收购行业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借鉴国家税务总局《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纳税评估的企业范围
凡使用有抵扣联的收购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外贸企业)均纳入本评估范围。
企业必须按季进行纳税评估。
第二条纳税评估的资料要求
(一)凡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企业应在纳税申报期向直属征收分局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3、收购农业产品进销存明细表;
4、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业务档案;
5、《税收专用缴款书》;
6、原材料明细帐、收购业务“现金”辅助帐的复印件;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纳税申报资料。
(二)所有企业,凡有自营进出口业务或委托代理加工业务的,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进出口经营权批件复印件;
2、委托代理加工合同复印件。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岗位及职责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及职责:
负责接收纳入纳税评估范围的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并审核其资料的完整性。
(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及职责:
负责收集整理并向纳税评估岗位传递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三)纳税评估岗位及职责:
1、按照纳税评估内容,对纳税评估资料进行全面分析。
2、对评估指标有两项异常的企业,应及时向其提出质询。企业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且销售人(收款人)不能出示证明的,直属征收分局有权重新核定其收购价格和数量,并暂停其凭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或移送稽查部门进行检查。
3、对评估指标异常的企业,在稽查部门稽查期间,核定 企业收购发票的限额和用量,并通知发票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收购发票。
4、对稽查部门反馈的稽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并与稽查 部门定期实施复评复查。
5、汇总、整理评估资料及档案,总结评估情况及发现的 问题,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形成评估工作报告。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流程
(一)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应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严格审核企业报送的纳税评估资料的完整性,并于当月15号前将资料传递到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
(二)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应在接到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传递的资料次日,完成以下工作:
1、收集整理全部纳税评估资料。
2、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连同纳税评估资料以纸质或电子信息的方式传递到纳税评估岗位。
(三)纳税评估岗位在《增值税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单》上签字接收后,在15个工作日内,对纳税评估资料逐户进行指标分析,逐户填制《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对评估无问题的企业,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评估资 料归档;
2、对评估指标有两项属于异常,如需移送稽查部门进行 检查的,填制《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随附《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重点指标分析表》及其他评估资料,一并移交稽查部门。
(四)稽查部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单》签字接收后,做如下处理:
1、在30个工作日内,检查企业是否存在虚开收购发票的行
为,并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传递到纳税评估部门;
2、按照稽查工作要求,对被移交的企业做出稽查结论或做出税务处理决定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稽查资料(复印件)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
(五)企业在检查期间提出领购收购发票申请,稽查部门根据核查结果,填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核查结果通知单》连同企业的申请资料一同传递给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岗位核定其收购发票的限额及用量,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填制《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核定结果通知单》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按照核定结果销售收购发票。
(六)纳税评估岗位应对当季纳税评估工作进行总结,分别形成以下工作报告:
1、按季形成《增值税日常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对当季纳税评估户数、指标分析结果、移交稽查检查的户数、稽查部门反馈时间、稽查结果、稽查结果复查情况、核定收购发票限额、用量等情况进行总结;
2、每季形成《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综合分析报告》,对季度内纳税评估工作台中发现的问题、指标分析的一般规律、与征收、稽查部门工作衔接及日常征收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总结,针对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第五条纳税评估内容
(一)销售额变动率分析:
1、累计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销售额—上年同期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2、当季销售额变动率=(当季累计销售额—上季销售额)÷上季销售额×100%
累计销售额变动率或当季销售额变动率超过50%的,属于异常。
企业没有上年同期销售额的,只分析其当季销售额变动率;有上年同期销售额的,可以不分析当季销售额变动率。
(二)税负率差异幅度分析:
税负率差异幅度=(某企业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本地区平均税负率×100%
企业税负率=(本年累计应纳税额÷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100%
本地区平均税负率为湛江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制定的平均税负率。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的企业税负率按照“先征后退”税管理办法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税负率差异幅度低于负30%的,属于异常。
(三)增值税缴纳情况分析:
未按规定申报的,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没有及时缴纳增值税税款或没有足额缴纳增值税税款的,属于异常。
(四)向农业生产企业或单位购进农业产品,未通过银行支付货款;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业产品,凡以现金支付收购款项的,收款人未在收购发票备注栏签名,凡以现金支票会款的,现金支票的收款人名称未与销售方一致;属于异常。
第六条 本工作实施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