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鼓励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_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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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鼓励和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1、凡进区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留学归国人员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按原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原优惠政策,自认定当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二年免征,六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对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企业,按原优惠政策,除享受原有所得税优惠外,再增加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但减半后低于10%的按10%征收。
2、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行生产出口产品的按原优惠政策,在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总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自被认定当年度起,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的年限为国家级3年、省级2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制和科技开发,补助金额最高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2年内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为企业当年所缴纳的增值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4、对列入省以上火炬计划、高新技术成果推广计划项目的产品,以及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首家生产的实用型专利产品,经有权部门组织鉴定(验收)后,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可申请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的补助,补助金额为企业该产品当年所缴纳增值税的新区财政留成部分,专款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
以上第3、4条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的优惠政策不可重复申请,对两项条件都符合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请。
5、新进区的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非生产性企业,除享受“免二减六”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对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还可视具体情况在2年内,由新区财政以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所纳营业税税额的全部或30—50%,用于企业的科技开发。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的企业所缴纳的营业税,自营业日起2年内,由新区财政以新区高新技术财政补助资金补助企业用于科技开发。
6、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成果,按原优惠政策,其技术转让,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中技术转让及其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7、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企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8、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从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进区建设的企业,购买开发区土地,其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对于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者,可在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优惠20%,如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可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先付50%土地出让金,其余部分在2年内分期交付,土地出让价格,可在国家公布的最低限价的基础上优惠10%。所购土地自批准用地之日起免缴土地使用费10年。
9、经认定的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区投资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可按新区对外资企业收费标准的50%收取。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除人民教育附加和防洪保安基金外,其余由税务部门代征的各项基金、费等,2年内缓征。
10、进区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开发区自建标准厂房和住宅按市场价九折优惠,如租赁则按市价优惠30-50%。对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进区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及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企
业要根据投资规模,经营期3年以上的,在开发区租赁的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生产、办公用房房租,第一年免缴,第二年减半收取,优惠的费用由新区财政每半年审核后与房屋产权单位结算。
11、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民营企业、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创办的科技型企业,申办、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免收办理手续中的其它费用。
12、进区创业的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经申请,可准予其本人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本市,免收城市增容费,配偶安排工作,子女入学、入托,就业优先。暂不入户口的,子女入学、入托享受本市公民同等待遇。
13、对进区企业,优先进行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优先申请各级科研项目、经费和贷款贴息。对进区企业(特别是进驻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孵化企业)优先申请新区科技三项费用资助,并可申请新区建立的风险投资基金的投入。
14、留学归国人员、博士、博士后的个人身份,由本市或省级政府人事、侨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15、开发区以前颁布的政策与该政策不一致的,以该政策为准。今后国家、省、市有新规定的,我区将对该政策作相应调整。
16、本政策由镇江新区经济科技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镇江出口加工区投资优惠政策】
1、进口免税: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模具、维修用零配件,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机械、设备、建设用基建物资,自用的办公用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入区退税:在中国境内的区外企业货物出口到区内可享受国家有关增值税出口退税的优惠,从区外入区的国产机械、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合理数量的建筑材料等,按出口办理退税;
3、进料保税:加工出口产品所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及消耗性材料全额保税;
4、出口免税:加工后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5、出口加工区之间的进出货物免税:加工区与加工区之间产品、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进出货物免税;
6、外汇管理:区内货物销往境外不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向境外支付不需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的所有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帐户,所有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帐户支付;
7、配额许可证:货物可以在加工区和其他国家之间自由进出。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需配额和许可证;
8、其他优惠:同时享有开发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镇江新区鼓励扶持发展民营经济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充分发挥其促进经济、科技和社会事业发展的重要作用,现结合新区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发展民营经济的暂行办法:
一、对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进区民营企业,允许冠以市级名称。申办民营企业,只要具备开业条件,雇工人数不足8人或注册资金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可先予以登记注册核发执照,然后在6个月内补足。
二、国有、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下岗、待岗人员、征地安置对象申办民营企业,可到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临时执照,一年内可减半缴纳工商管理费。
三、对进区建设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的服务工作,实行首问负责制。工商审批,在新区审批权限内且有效文件齐备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进区建设的民营项目立项、规划、用地和施工等环节审批,在新区审批权限内且有效文件齐备的,一般项目审批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项目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为扶持民营生产性企业初创发展,凡新进区的生产性民营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补贴20%、后2年补贴10%。
五、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安置辖区内征地劳力达到从业人员总数30%的新办民营企业,从企业投产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4年补贴20%,后2年补贴10%。
六、新进区的民营企业,凡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认定年度起,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前3年补贴20%,后5年补贴10%。
七、凡新进区的民营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新区按其缴纳增值税税额的5%补贴给企业;当年缴纳增值税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新区按其缴纳增值税税额的8%补贴给企业,期限为2年。
八、对新进区建设的民营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执行,其标准为56元/m2,并扎口管理。
九、对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民营企业,新区人才服务中心、新区劳动力市场负责及时帮助办理招聘、录用手续。大中专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的,可到新区人才服务中心、劳动力市场办理人事、劳动保障事务和档案托管代理手续。教育部门对来新区从事私营企业投资经营者的子女给予接受义务教育的帮助。
十、相关补贴手续,由新区经济科技局负责,经新区财政局、工商分局、税务分局审核后办理。
十一、本办法由新区经济科技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以前新区所有相关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涉及本优惠政策相关内容的,以国家、省、市新调整政策为准。
【镇江新区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一、外商在镇江新区投资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经营期在十年(含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免期满后,对经确认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当年出口产品销售收入达到当年企业全部产品销售收
入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方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新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经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其中再投资新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税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或企业进行技术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五、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