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营改增企业的注意事项_营改增企业应注意事项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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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分享:“营改增”企业注意事项

作者:开元会计

“营改增”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就是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环节,同样“营改增”就是对以前交营业税的项目比如提供的服务也采取增值部分纳税的原则计税。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一下对于企业而言非常有用的关于“营改增”的小贴士。

一、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分界线为500万元)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按“差额征税”方式确定销售额的增值税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一般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同时兼有增值税应税货物、劳务,以及应税服务销售额时,年应税销售额应如何确定,如何认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两个标准符合一个即可;分别计算,不应求和。

如某商业企业:A、增值税批发业务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增值税批发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50万元,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额:分别核算

纳税人提供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税服务,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税服务的销售额。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三、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四、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比如:A公司(一般纳税人)取得B运输公司(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运输金额5万元,增值税为1500元,实际A公司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

(50000+1500)*7%=3605元。本例中假如小规模纳税人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得抵扣进项税。

五、防伪税控抵减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其中,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含金税盘490元,报税盘230元。

增值税纳税人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每年330元),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六、文化事业建设费: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税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

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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