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抢劫罪中的正当防卫_论抢劫罪中暴力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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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抢劫罪中的正当防卫
首先通过一个事例来展开下面的论述。凌晨,A持刀抢劫B,待A抢劫成功准备驾车离开时,B突然惊觉,发现地上有块砖头,随即拿起砖头砸向A,造成A严重脑震荡,倒地不起。A的行为属于什么?正当防卫?防卫过当?无罪?还是另成其他行为?
我们讨论这起案例之前先明确几个概念:
一、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
三、特殊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张明楷教授的观点是认为A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原引《刑法学》中的一段话“在财产性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换言之,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在此之前,追捕者可以使用强力将财物取回。例如,抢劫犯使用暴力强取财物后,抢劫罪虽已既遂,但在当场对抢劫犯予以暴力反击夺回财物的,应认为是正当防卫。”
我的观点认为A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首先,从行为的本身而言。正当防卫应是为避免自身法益受到侵害,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进行防卫。而且抢劫行为的认定应是抢劫犯的主客观的统一,即抢劫的实行行为和抢劫的主观意图。当抢劫犯已经将钱财抢到手时,抢劫目的已经完成,意为着此时抢劫犯的主观上已经没有抢劫意图,主客观已经不统一。故此时的抢劫行为已经结束,若此时被害人对抢劫犯实施暴力夺回财物,被害人的这一行为不能算是对抢劫行为的正当防卫,而是另有说法。
其次,进行反推。若抢劫犯抢劫财物到手后,被害人实施暴力夺回财物属于正当防卫。这就造成了一个问题,若被害人故意“放水”让抢劫犯得逞。然后趁抢劫犯转身离开的瞬间,拿起砖头拍向他的头部,造成抢劫犯重伤。根据特殊的正当防卫原则“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依照这样说来,被害人给抢劫犯打成重伤是不需要负刑事责任的。这是不是就意味着以后遇到抢劫,我们可以先假意让抢劫犯得逞,然后再趁他离开的时候,对其进行暴力反击,这样既可以夺回自己的财物,也可以“教训”抢劫犯,一举两得。但这真的很难让人认同。
根据张明楷教授所说“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财产性违法犯罪的侵害行为,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即抢劫行为的侵害性一直延续到抢劫犯把抢劫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换句话说,就是抢劫犯未把钱财藏匿至安全场所时,我们所进行的针对抢劫犯的行为都属于正当防卫。那么,我们可以设想。如果当时被害人手无寸铁,无法与抢劫犯进行正面抗衡;但他很聪明,他被抢劫后一直尾随着抢劫犯,盯着抢劫犯手上的财物。此时无论抢劫犯将财物放在哪里,不法侵害行为都一直在继续,因为“藏匿”的意思,是藏着不让人发现;被害人一直盯着抢劫犯,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抢劫犯并未真正“藏匿”财物。也就意味着不法侵害行为尚未结束,那么被害人就可以找准一个时机,对抢劫犯进行正当防卫,暴力强回财物。如果这样的结果真的成立的话,那我们以后遇到抢劫了,是不是就可以遵循这一路线呢?我觉得这样也太荒谬了,因为这样一来,抢劫犯的很多权益都无法得到保障。
综上所述,我认为A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所以,我认为在抢劫罪中的正当防卫应该仅限于抢劫过程中的行为,即抢劫犯正在进行暴力威胁时的反抗行为。
对于抢劫犯已经到手的财物,我们还能抢回来吗?我认为当然可以,但是此时的行为已经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