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_涉税争议前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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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
沪税XX税争处〔20XX〕XX号
(申请人):
你(单位)于
****年**月**日提出(涉税争议项目名称)涉税争议。
经调查,已对上述涉税争议事项出具处理意见并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请于 年 月 日持本意见书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
受理机构:(涉税争议前置处理专用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
年 月 日
重要告知:
1、本意见书不替代主管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申请人如对争议处理结果不服,仍可通过其他税务争议处理或救济方式行使权力,提出主张,寻求救济。本文由上海注册公司网 http://www.daodoc.com/ 搜集整理,原文刊登于上海税务局网站,仅供学习交流,不得用于盈利。
《涉税争议前置处理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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