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行】同业及类金融机构信贷政策_招商银行信贷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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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同业及类金融机构信贷政策

第一节 同业机构信贷政策

一、总体策略

二、政策准入底线

三、各类同业客户选择指引

第二节 融资性担保公司信贷政策

近年国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较快,但规范性不足,部分还存在偏离主业,涉足房地产、民间借贷;经营失当造成代偿能力下降;充当资金掮客,套取银行贷款等问题,成为民间融资风险向银行传染的重要途径,对合作银行造成较大风险。过度依赖担保公司的风险缓释作用,容易造成:一是因担保代偿能力下降造成的贷款风险并未有效缓释,二是弱化我行对直接用款人的风险控制、定价及获取的能力。

2014年我行将继续严格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风险管理,防范银担合作风险,主要措施包括合理控制担保额度,审慎选择担保机构,以及强化监测等方面。

一、合理控制担保额度

(一)在当前形势下,各分行必须客观认识银担合作的必要性、担保公司风险缓释的可靠性,审慎控制担保额度和在保余额,避免依赖扩大担保额度来推动业务的发展。

(二)充分重视对直接用款企业的信用审查,对其是否授信必须首先取决于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和充分性,而非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应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经营等情况及实际偿债能力的分析,从源头上防范信贷风险,禁止“见保即贷”。

二、提高准入标准

(一)慎重选择合作机构

进一步严格准入标准,仅与部分经营规范、资信良好的担保机构保持适度合作:对国有控股、政策性、大型外资机构附属担保公司、大型企业下属担保机构,可有限合作;对民营担保公司、专业市场内设担保公司,应严格控制,对于不符合制度规定的,不予准入;对涉及违规经营、触碰监管制度“红线”的担保公司,应禁止准入或坚决清退。

对新增担保公司应符合有关准入标准,严格限制;对存量担保公司,分行需深入分析其合作价值、经营合规性、担保业务必要性,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逐步压缩退出,对项下担保业务不符合政策的,要逐步整改补正。

(二)进行授信担保合作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符合以下准入底线: 1.持有合法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合规经营,无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2.出资真实,注册资本(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对于仅办理个人二手房贷款阶段性担保业务的,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自有资金的对外投资透明清晰,符合监管规定;

3.资信记录优良,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义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4.股东背景良好,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债务信用记录;

5.稳定持续经营年限超过三年,在保余额原则上最高不应超出其净资产的6倍(不含担保公司在我行拟新增担保额度)。对地市级以上财政绝对控股的新成立的担保公司可不受此经营年限限制;

6.担保主业突出,在区域内具有良好口碑和影响力,内部管理团队拥有丰富风控经验,内部已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已足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

7.我行内部信用评级5C以上(含)。

(三)对具有下列情形的担保公司,不得介入,存量客户必须压缩退出:

1、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高管存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和高利贷等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2、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抽逃资本的;

3、内部风险管理存在缺陷,信息缺乏透明度,超出其经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开展业务的;

4、实际控制股东同时从事房地产开发、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等多元化经营活动,并存在资金混用情况的;

5、严重违反监管机构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规定的。

三、业务管理要求

与担保公司开展担保授信业务时,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

1.必须根据担保公司的注册资本、风险控制能力,业务规模、在保余额倍数、风险准备金等合理审慎确定可承受的担保授信额度。

2.授予担保授信额度的同时应合理收取代偿保证金,收取比例应按合作时间、经营实力、经营业绩、资信等情况、其他合作银行收取保证金的比例进行确定;

3.担保项下贷款实行“小额、分散、短期”的管理原则

(1)新发生由民营担保公司担保的业务,单户借款金额必须限制在1000万以内(含),不得突破。国有担保公司担保单户金额原则上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2)各分行担保公司担保项下超过1500万元的大额贷款占比应符合总行的要求。对执行不到位的机构,总行将采取暂停市场准入等管制措施。

(3)适度分散客户集中度风险,对单个被担保人的担保金额不超过担保公司净资产10%(集团客户为15%);

(4)担保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4.与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范围仅限于授信担保业务,不得超出担保公司合法的业务范围开展其他合作业务;

5.主要与分行营业网点所在地注册的专业担保机构进行合作,限制接受省外异地担保机构提供的担保。

6.关于被担保人选择,应重点围绕我行“千鹰展翼”客群、高科技成长型小企业,结合投连贷等业务,与PE、VC、担保公司或基金机构等共同开发。这样既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政府产业政策,有利于控制信贷风险,同时也可以增加非利息业务收入。

7.担保机构集团内两个及以上机构为我行多家分行提供担保的,应按照我行集团客户管理要求发起建立集团,并根据集团类型实施统一授信。对担保机构集团,如集团总部所在地分行对集团总部有担保授信的,原则上由集团总部所在地分行统一负责担保额度的尽职调查和额度申报。

四、加强对合作担保公司的风险监控

(一)加强对担保机构的动态跟踪与管理。各分行信用风险管理部应牵头建立担保机构名单制、定期进行全面的统计分析制度。

1.由分行和主办支行共同监管,每月对担保机构担保余额、投资、对外借款等情况进行严格监控,并评估担保机构对外担保、投资、借款的风险情况。

2.各分行应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业绩、资信记录、代偿实力、风险状况、合作记录等情况,建立区域内支持、控制和限制的担保公司具体名单,加强对该类机构的管理。

(二)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管控措施。对出现以下风险信号的,应当及时预警,视情况及时采取信用等级调整、减少担保额度、暂停担保额度、扣收保证金、终止担保协议等措施;

1、在我行或其他债权人担保的授信业务出现重大风险隐患,或发生重大金额的代偿;

2、公司或实际控制人、高管出现重大违法经营行为;

3、被监管机关处罚,或被其他银行暂停业务往来;

4、无合理原因拒绝履行代偿义务;

5、对外担保倍数、对单个客户或集团担保余额等关键指标超出我行及监管规定的。

第三节 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政策

鉴于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经营管理规范性有待提高,容易涉足违规民间借贷等行为,风险防范难度较大,因此我行将继续严格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业务。对个别股东背景良好,自身经营规范,专业优势明显,对分行综合贡献大的客户,需报总行进行政策例外核准同意后方可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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