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自律监管_企业自控自律措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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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文件

农银办发〔2007〕483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 自律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 行(小企业业务部)。

附件: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信贷业务 小企业业务 自律监管 通知

送:中国农业银行监事会,各审计特派办,苏州分行。内部发送:农业信贷部、信贷管理部、审计局、法律与合规部、监察部。中国农业银行办公室2007年6月21日印发 —1—附件:

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小企业业务管理,加大内部控制力度,有效防 范和化解小企业业务经营风险,促进我行小企业业务健康发展,根 据《中国农业银行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指导原则》(农银发

〔2000〕78号)及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有关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是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对各一级分行(直

属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岗位及其业务经营活动进行自律性监督 管理的依据。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对 下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自律性监督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是指各级行单设的小企业业务部或小企业业 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工作采取下管一级的原

则,上级行监管的主要对象是下一级分支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上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延伸监 管检查至所辖的各级分支机构。

第四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的形式为非现场监测 和现场检查。非现场监测的范围主要为下一级分支机构对口业务 部门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现场检查范围主要为下一级分支 机构对口业务部门上年度的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情况,必要时可 上溯或下延。

—2—第五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的主要依据为农业银 行有关小企业业务管理的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第二章 自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监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一)是否按总行有关规定在小企业业务部门内设置了相应岗 位,明确了岗位职责,配备了专职客户经理。

(二)是否对辖内小企业业务发展组织实施了有效监管,落实 了监管责任。

(三)是否按照总行小企业业务年度工作要点,明确了本行发 展思路和工作目标,并采取了积极措施,推动辖内小企业业务健 康、快速发展。

(四)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是否 按照农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了对下辖对口 部门小企业客户贷后管理的指导与监督职责。

(五)是否向上级行定期、按时上报了小企业业务非现场监测 数据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报告,上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第七条 监管业务经营情况。

(一)小企业业务整体经营情况。包括:小企业客户信用余额 及增减变动、信贷结构和客户结构、信贷资产质量状况。

(二)小企业业务对象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小企业客户标准。

(三)小企业贷款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行业政策要求,是否符 合农业银行有关信贷政策和信贷结构调整方向。

(四)小企业信贷业务操作程序是否符合农业银行有关信贷政 策和管理制度的要求。

—3—

(五)小企业客户授信前的调查、评估是否按规定进行,首笔信 贷业务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双人实地调查。

(六)对除办理免评级或可不单独进行评级及统一授信业务以 外的小企业信贷客户,是否按《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用等级测评 计分表》的标准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是否按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对 小企业客户测算授信额度。

(七)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办理小企业贷款的,抵(质)押品 是否符合相关信贷制度规定,且足值、有效,是否办妥了有效抵

(质)押登记、质物交付、冻结、止付等手续;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保证人是否符合相关信贷制度规定,具有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

(八)贷款合同是否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贷款发放的流程与手 续是否符合农业银行有关规定。

(九)小企业客户与贷款的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管理是否合规。

(十)信贷管理系统(CMS)中的小企业客户标识认定是否符 合总行有关标准,客户信息填制是否真实、准确。

(十一)是否按照农业银行有关规定,切实履行了小企业客户 的各项贷后管理职责;贷后管理各类记录是否真实、完备;对发现 的重大风险,是否及时进行了预警、上报,并采取了妥善的应对措 施。

(十二)对到期未收回的小企业贷款是否进行了及时催收,并 按相关信贷制度及时调整了贷款形态。第三章 非现场监测

第八条 各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根据上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 的要求,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组织实施非现场监测。

—4—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对一级分行的非现场监测主要通过CMS 系统进行。

第九条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于每季度后15日内向总行 小企业业务部报送该季度辖内小企业业务经营管理分析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辖内小企业业务市场营销、业务经营、系统管理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拟采取 的措施;本部门对辖内分支机构自律监管工作的落实情况;对上一 期分析报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后的效果;当地同业 小企业业务的最新动态;对总行小企业业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非现场监测报表指“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 情况监测表(附表1)”。

第十条 非现场监测结果的处理。总行小企业业务部以电子 文本形式建立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监测档案,每半年形成一份监 测报告,并以文件形式向各一级分行通报监测情况。

第十一条 异常情况的处理。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在非现场监 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要求相关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在规定 时间内提交专题报告,也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现场检查。第四章 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采取周期制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行小企业业务部每年对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小企业业 务部门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总行小企业业务部将 根据非现场监测结果,重点抽查业务量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一级 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及辖内相关分支机构。对违法违规案件发生 数量较多、业务风险程度较高的分支机构,将适当增加监管次数,—5—扩大监管范围。

(二)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每年对所辖二级分行对口部门 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40%。

(三)二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每半年对所辖支行对口业务部 门进行一次抽查,抽查面不低于30%。

(四)县支行小企业业务主管部门每半年对本部门管理的小企 业业务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三条 现场检查程序。包括检查前的准备阶段、检查实 施阶段和检查后处理阶段。

(一)检查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程序

1、抽选检查人员组成检查组,明确职责分工。

2、制定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报小企业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制定实施方案的依据,被查单位的名称 和基本情况,拟检查的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时间要 求,检查组人员的组成和分工,审批人的意见、签名和日期。3、发出现场检查通知。检查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被查单位 发出现场检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被查单位名称、检查内容、方 式、时间安排,检查组成员名单,对被查单位配合检查工作的要求,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的资料清单等。

(二)检查实施阶段的主要程序

1、实施检查。检查组人员根据分工,按照检查实施方案中规 定的检查事项,调阅有关资料,逐项进行检查。

2、交换意见,整理登记。全部事项检查完成后,要对检查记录 进行整理分析,补充必要的证明材料。检查组通过与被检查单位 进行沟通,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换意见,进行认定,并填写《自律 —6—监管检查登记簿》(附表2)。登记簿一式三联,第一联留被监管单 位,第二联由小企业业务部门保管,第三联交同级审计部门。

(三)检查后处理阶段的主要程序

1、撰写检查报告。主要内容为:检查的业务和时间范围,发现 的问题以及处罚处理和整改建议。检查报告经小企业业务部门负 责人审定后,报主管行领导。

2、下发意见书。根据内部监督委员会或主管行长签发的意

见,小企业业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意见,将处罚处理和整 改建议正式形成意见书下发,并限期纠正。

3、建立检查档案。检查全过程完成后,要建立检查档案,内容 包括:现场检查实施方案、现场检查通知、自律监管登记簿、现场检 查报告、现场检查意见书及有关附件等。

第十四条 跟踪检查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的落实情况。被检

查单位根据下发的现场检查意见书,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及时上报上级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单 位再次进行检查时,检查组必须首先核实上次现场检查提出的整 改意见是否落实到位。

第五章 自律监管的权力与责任

第十五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实施自律监管时,监管人员有权

查阅被查单位的相关业务资料,查询有关事项;有权对违法违规事 项当场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有权依据总行制定的有关工作人员 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办法提出处理建议。给予经济处罚的,经监 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行领导批准后执行;需要给予纪 律处分的,移交监察部门,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移交人事部门;违 —7—法违规行为已构成案件的,移交监察、保卫部门查处。第十六条 各一级分行小企业业务部门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 定自律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对没有按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或 检查走过场,其间发生违法违规问题的,对发现问题未按规定进行 处理的,对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检查 人员或有关领导的责任。第六章 附

第十七条 小企业业务部门的自律监管工作接受经内部监督 委员会或行长授权的行内同级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小企业业务部负 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1.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情况监测表 2.中国农业银行小企业业务部门自律监管登记簿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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