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中国花卉博览会暂行办法_中国花卉博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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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中国花卉博览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花卉博览会(以下简称“花博会”)的申办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花博会是我国花卉领域组织层次最高的综合性花事盛会,以宣传花卉产业发展方针政策,展示花卉园艺事业建设成就,交流花卉领域新技术、新理念、新成果、新产品,促进现代花卉产业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 花博会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各方支持、企业参与的办会方针。
第四条 花博会每四年举办一届,举办时间为10天左右。
第五条 举办城市的确定采用申办制。每届申办成立申办工作领导小组。申办工作坚持科学、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二章 申办条件
第六条 申办城市应是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或地级市。
第七条 申办工作得到申办城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区市”)人民政府以及花卉协会的支持。
第八条 申办城市具有承办花博会的经济实力,申办前一年度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居同类城市中等以上水平。
第九条 申办城市旅游业、服务业发展情况较好,具备承办花博会的接待条件。
第十条 场馆设施能满足花博会要求,能提供相关服务和办展条件,配套功能完善,方便公众参观。
第十一条 申办城市具有承办国际性或全国性大型展会活动的经验。
第十二条 申办城市具有较好的花卉产业基础或较高的花卉消费水平。
第三章 申办材料
第十三条 申办材料主要包括申办报告、政府意见、举办方案和承诺条件等。
第十四条 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办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花卉产业状况、办展优势、申办理由,以及申办城市政府对申办工作的重视程度。
第十五条 政府意见是指申办城市所在省区市人民政府对申办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举办方案主要内容:
(一)城市介绍。包括申办城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交通、气候、环境等概况,以及申办城市花卉生产和消费等状况。
(二)办展设想。包括时间、地点、主题、理念、目标、承办单位、运作方式、经费预算、资金筹措等。
(三)场馆情况。包括场馆位置、面积及相应的配套设施等。
(四)保障措施。包括交通、食宿、运输、金融、商贸、旅游、安全、后勤服务,以及举办大型活动的经历等。
(五)其他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承诺条件主要包括:提供给主办单位的筹办经费、各省区市的参展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提供花博会筹备会议费用;提供各省区市布展所需要的基本材料;提供各省区市参展“一对一”接待和相关服务;以及开幕式各省区市政府代表团的接待安排等。
第四章 申办程序
第十八条 在规定受理时间内,申办城市人民政府向所在省区市花卉协会提出申请,并经省区市人民政府同意,由省区市花卉协会向中国花卉协会递交申办材料。
第十九条 申办受理截止后,中国花卉协会根据申办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候选城市名单。
第二十条 中国花卉协会组织专家组,对候选城市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申办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确定举办城市。
(一)候选城市作陈述报告;
(二)评审委员会成员采用无记名方式,民主推荐举办城市;
(三)申办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评审委员会和专家组的意见,研究确定举办城市;
(四)申办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宣布举办城市。第二十二条 中国花卉协会与举办城市人民政府签订协议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由各省区市花卉协会会长、秘书长和中国花卉协会各分会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一届花博会每个省区市只能推荐一个城市申办。
第二十五条 曾举办过花博会的省区市再次提出申办,原则上应间隔两届以上。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在候选城市以外的省区市召开。第二十七条 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考察过程中,申办城市除提供市内交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外,其他费用均由中国花卉协会承担。
第二十八条 申办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办城市的财物,不得接受申办城市安排的旅游及高消费娱乐等活动。否则,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申办城市在申办活动中,不得采取送礼或安排旅游及高消费娱乐活动等不正当手段。否则,将取消该城市的申办资格,并追究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花卉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