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师带徒管理办法_导师带徒工作制度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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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理工大项目部

导师带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导师带徒工作,促进青年人才尽快成长,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导师带徒”工作的内容是抓好每年从院校引进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带教期培养工作,使他们在从学校步入社会的初始阶段少走弯路,健康成长,早挑重担,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章导师

第三条导师条件:

(一)基本条件。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含3年);特别优秀员工其工作年限可降至2年。

(二)思想道德好。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为人公道正派。

(三)技术业务精。能认真学习,刻苦钻研技术业务,有较好的职业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并成为本专业(工种)技术业务骨干。

(四)管理能力强。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等管理能力;全局观念强,团结互助,善于搞好团队建设;富有爱心,热情关心爱护和帮助同志,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四条导师选用原则

原则上各楼座技术导师带一名新员工,因实际需要增加带教人数的,最多不超过二名新员工。

第五条导师职责:

(一)根据基层单位施工生产管理的实际,制定总体带教计划。

(二)将总体带教计划分解为阶段性的带教目标和任务,和新员工一起讨论,形成共同目标。

(三)督促新员工深入生产管理一线,努力学习业务知识、定期检查目标完成情况并及时反馈给新员工。

(四)建立谈心制度,灵活机动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新员工思想、工作、学习动态,帮助新员工解决成长中的困惑。

(五)做好新员工思想工作,引导新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六)向基层单位党政领导和上级人力资源部门如实反映新员工成长情况,新员工带教期表现优秀的,要推荐到更重要或更适合的岗位锻炼。

第六条导师权利:

(一)有权利参加项目部优秀指导老师的评选。

(二)享受指导老师岗位津贴,津贴标准为每带一名新员工每人每月100元,列入项目部工资总额统计。

(三)对新员工带教期的表现作出鉴定意见。

第七条导师考核。实施“导师带徒绩效”考核制度,由项目部对指导老师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指导老师由项目部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500元,列入项目部工资总额统计。考核为“不称职”的,两年内不得担任“导师”资格。

第三章新员工

第八条新员工职责:

(一)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导师,密切配合导师制定适应自身成长规律的带教计划。

(三)勤思、勤问、勤动手,保持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和严谨务实的学风。

(四)积极要求上进,主动向导师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心得。

(五)每月完成一次实习小结,带教期满,以“我在实践中学会了什么?”为题完成一篇实习心得,交基层单位党总支(支部)汇总后送上一级人力资源部留存。

(六)主动向党团组织靠拢,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身项目部文明建设工作。

(七)认真按要求填写《导师带徒绩效考核记录薄》。

第九条新员工权利:

(一)有权向导师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劳资部提出关于自身带教期培养的意见和建议。

(二)有权向项目部领导或上级主管部门就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有权参加项目部优秀新员工的评选。

(四)对工作不称职的指导老师,有权向单位(项目)领导提出更换要求。

第十条新员工考核:半年带教期满,由各子、分公司对新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为“优秀”的新员工,由项目部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列入项目部工资总额统计。考核为“不合格”的新员工,按公司《劳动关系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带教期管理

第十一条各子、分公司要根据所接收新员工的名单,按照专业对口和学员综合素质高低的原则,合理安排带教期岗位。尽可能安排在工作任务比较饱满、管理工作比较规范、有一定规模的项目部进行实习,努力为新员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二条带教期为半年,确因实际需要须延长带教期,由各子、分公司视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长不超过一年。各基层单位要根据施工生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组织新员工实习,让新员工了解掌握主业的生产流程。然后,依据本人的实际能力和培养使用方向安排到相应的生产管理岗位锻炼。

第十三条带教期内不得安排新员工待岗。

第十四条各单位要定期收集,分析,研究解决新员工成长过程中的问题。

第十五条新员工带教期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新员工带教期的表现进行考评。新员工在带教期间中途调整单位(项目部)的,导师应对新员工带教期间的表现及时作出鉴定,新员工也要如实做好带教期小结,鉴定和小结材料一并移交到新的单位(项目部)。带教期满后,《导师带徒绩效考核记录簿》报送各子、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作为新员工带教期总体考评的依据。

第五章加强对导师带徒工作的领导

第十六条各级党组织要从政策性开发人才和培训性开发人才的高度,加强对导师带徒工作的领导。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要定期研究导师带徒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检查、指导、考核导师带徒工作。

第六章附录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各子、分公司、公司本部、司管一类项目。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中铁十七局导师带徒制度》(党发【2000】12号文)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在公司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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