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缴(企业辅导资料精简版—税务开会用)_企业所得税汇缴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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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一)税收优惠类
1、小型微利企业
纳税人对小型微利企业标准不清楚,或故意混淆自身企业性质,如国民经济类别是其他企业却填列为工业企业,从而抬高企业年均资产总额、职工人数上限,享受了小型微利减免优惠政策。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部分涉及指标企业至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工作结束,还无法提供本市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或外省市被投资企业董事会、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完税凭证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减免税批文复印件。某些企业取得《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上注明的“属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远远小于2010年汇缴申报表填列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二)纳税调整类
1、罚金、罚款和税收滞纳金
2、¡°公益性捐赠支出”税收金额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企业除特定事项捐赠外的公益性捐赠,应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按会计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在税前扣除。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3、其他收入
某些企业取得其注册的经济开发区奖励返回款,作为“其他收入”并调减应税所得额。
4、工资薪金支出调整
该项疑点指标差错率和应税调整额,较2009年度汇缴后续管理有明显改观,纳税人能够正确认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的内涵。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三)扣除比对类
1、非常损失
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资产非常损失,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规定,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涉及该指标的过半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税务机关审批不同意却未调增所得额。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2、其他支出
某些企业会计人员对“其他支出”行次的填列,如同电脑桌面的“回收站”,说不清道不明的支出就填此行,如某实业公司,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其他营业外支出”为235万元,经核该支出子虚乌有。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3、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
依据国税发(2009)88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外,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部分企业未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或税务机关审批不同意未调增所得额。
注:2011年企业资产损失改为申报后税前扣除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四)其他类
1、期末证券余额
该项疑点指标是新增指标,市局从第三方取得企业2009年末、2010年末的持有证券种类、数量,要求核实相关企业证券投资损益。
该项疑点指标363项,经核查有问题295项,有问题比例81.27%。
核查发现涉及该项指标的230户企业(占比63.36%)的企业,账外核算证券投资,隐匿了证券投资收益。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2、长期股权转让收入
该项疑点指标是新增指标,市局从第三方取得的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股权转让信息,要求核实相关企业股权转让损益核算是否正确。
部分涉及企业由于股权转让合同标的金额较大,合同双方约定分期收付款的形式,其股权转让所得也采取分期确认。
3、区级汇缴后续管理疑点指标
区局依据近三年汇缴申报数据,将2008年至2010年持续亏损或微利的部分年均营业收入超千万制造业企业和年均营业收入超三千万商贸业企业,作为区局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指标。
一、2010年度汇缴后续管理回顾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 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 》(国税发[2011]126号)•文件摘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税务部门提供的信息
有限责任公司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相关信息,包括:营业执照注册号、公司名称、住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股东证件类型、股东证件号码、股东出资额、出资比例、登记日期。
•信息共享的时限:从2012年1月1日起,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每月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当月终了15日内完成交换。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应交换信息,在2012年9月30日之前完成交换。
承前页 •国税发[2011]126号文件将对税务机关及时获悉纳税人股权变更信息发挥重要作用。
•《2012年上海市企业所得税工作要点》提出 “进一步研究股权转让信息、持有证券信息和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等第三方信息在后续管理中的运用,提高第三方信息使用效率。”《工作要点》还提出“重点把跨年度确认收入或扣除项目、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亏损弥补、企业改制重组等特殊性税务处理等纳入后续管理对象,分类提出管理要求。”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一)税收优惠类
1、问:企业符合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的搬迁合同或协议中包含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在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时是否可以扣除?
•答:企业可以按照搬迁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扣除支付给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等后的余额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
补充内容:若企业办理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时,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与实际支付的金额不符,以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准;无法确认实际支付给其承租方的补偿款、停工损失的金额,暂以合同或协议约定支付的金额办理备案登记,项目清算时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
2、问:已在税务机关办理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备案登记的企业迁移至外省市,是否需要进行项目清算?
•答:企业应当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规定进行项目清算。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3、问:企业如何办理非营利组织认定?
•答:企业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修改<上海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11]47号)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各分局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2012年3月底前上报市局备案。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
4、问:某些特种企业减免税如何处理?
•答:特种企业,根据不公开文件办理减免税事宜。企业减免税额填列汇缴申报表行次:附表五(2)第88行“其他企业减免税”。
5、问:商贸型、服务型企业减免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沪财税(2011)43号文,再就业企业可享受减免税限额(即,人均4800元限额),先用流转税及附加抵减,流转税及附加抵减后的剩余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
企业填列汇缴申报表行次行次:附表五(2)第45行“商贸型、服务型企业”。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6、问:A公司是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B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A吸收合并B,是否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答:被合并企业或合并企业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无法准确计算,因此不适宜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合并的当事各方应适用所得税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7、问:投资者购买证券公司发行的“集合理财产品”、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取得的分红收入,是否可比照投资证券投资基金享受免税优惠? •答:投资者购买证券公司、银行、信托公司等发行的理财产品,从理财产品分配中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财税[2008]1号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范围,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8、问:企业在2008年至2010年度未经备案而在汇缴时自行填列扣除的技术转让所得如何处理?
•答:请按《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落实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做好有关技术转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7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规定如下:本市居民企业在2008年度和2009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应按本通知规定,及时补办技术转让合同登记等手续,并在2011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申请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手续,申报调整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完成税款的多退少补;在2010年度发生的技术转让业务,计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2011年5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本市居民企业申请享受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具体手续,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事项管理规程的通知》(沪地税所〔2011〕56号)规定办理。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9、问: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因中方增资导致外方股权投资比例低于25%,是否需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答:若中方投资者增资导致外资股权投资比例低于
25%,但其生产经营业务性质或经营期未发生变化,不予补缴其此前(包括在优惠过渡期内)已经享受的定期减免税税款。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10、问:企业所得税2010年度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发现的 “事先审批类、备案类”、“财产损失类”(除应属自行计算扣除外)、“事后报送资料类”未办先扣问题,应当如何处理?
•答:均应当先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后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地税所[2010]26号)、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事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60号)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2009〕44号)的规定受理相关涉税事项。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11、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是否有变化?
•答:财税[2011]11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4号)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12、问:企业取得财政性扶持资金如何处理?
•答:财税〔2011〕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二)成本费用类
1、问:企业采取“职工储蓄计划”等方式,对达到一定工作年限的员工进行奖励,这部分预提性质的费用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以“职工储蓄计划”等方式预提的工资薪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待实际支付时再按税法规定扣除。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2、问: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的劳动者加班费、绩效奖金以及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支出是否可税前扣除?《关于企业发生的派遣员工工资薪金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沪国税所〔2012〕1号)
•答: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全部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提供相关的福利、教育培训等待遇,且缴纳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需凭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劳务用工费用)税前扣除,不得再重复列支相应的工资薪金等支出。劳务派遣单位按税法规定确认劳务费收入、税前扣除相关支出。
若劳务派遣单位向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部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及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或仅为被派遣的劳动者支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支付的合理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工资薪金以及税法规定比例内的相应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费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可税前扣除。但用工单位需在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一并提供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用工合同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发票上须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的金额。若此前已填开的发票未列明代发工资、社保费金额的,应作情况说明)、《用工单位实际负担的被派遣劳动者工资薪金及相关费用税前扣除情况统计表》。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3、问:企业支付的哪些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可以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承前页
企业按照《上海市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18号)“完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等补充医疗保险,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补充: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企业年金费用,是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并经人社局备案同意的。只针对企业高管、不实行“普惠制”的年金,不得扣除。
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可以追溯自2008年开始,即企业自2008年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发生当年未税前列支调增所得额的,在2011年度可一并税前列支。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4、问: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其计提的减值准备作追溯调整的,以后年度资产实际发生损失冲减计提的减值准备,可否作纳税调减处理?
•答:企业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四条规定计提且作追溯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可在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且符合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的,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作纳税调减处理。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5、问: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率的合理性如何界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6、问: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2011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是否依然可以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72号文《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执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止。
若至2012月5月31日,未有新发文件确认该政策延期,相关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执行,即按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三)征收管理类
1、问:企业年中预分配当年度已实现的净利润,可否申请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
•答:企业董事会在年中按照《公司法》等规定作出预分配当年度已实现净利润的决议,主管税务机关可暂按企业该年度至董事会决议日累计已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已缴所得税款后的余额作为该年度可供股息、红利分配税后利润(所得)限额,开具《境内企业利润分配通知单》。企业董事会以后年度再决议分配股息、红利时,将该期股息、红利分配金额作为“董事会以前年度已作出分配决议的股息、红利分配金额”。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2、问:企业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产成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发生的存货损失,以及通过证券市场买卖股票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如何进行清单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第(一)项、第(五)项规定,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
依据企业会计核算对存货资产的账户分类(如生产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账户分类;商品零售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账户分类)原则,企业在2011年年度内,某一类存货按照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发生年度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存货损失清单申报。
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证券市场或债券市场买卖股票、债券,在2011年年度内,发生股票买卖净损失或债券买卖净损失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股票买卖损失或债券买卖损失清单申报。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3、问: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在汇算清缴所属年度因未收到总机构填报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而未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的,在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作为独立企业进行汇算清缴?
•答:在汇算清缴期间,外省市总机构在沪分支机构仍未收到其总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且不属于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情形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视为以总机构名义进行过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4、问:核定征收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发生建筑劳务被当地税务机关按照0.2%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年汇算清缴时,是否可以作为本年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答:跨地区经营的总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文件规定,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应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其跨地区发生经营业务收入,应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若总机构为建筑安装企业,还应按照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的规定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若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原来为核定征收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改为查账征收企业后,其在外地发生的建筑劳务按照0.2%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作为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5、问:企业在歇业清算期间的财产损失是否需要申报?
•答:企业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损失同样应当按照《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的规定进行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后计算扣除。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6、查补的所得额是否允许弥补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7、问:企业当年度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六条规定:
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若干文件
•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
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第四条、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若干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一、企业取得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债务重组收入、接受捐赠收入、无法偿付的应付款收入等,不论是以货币形式、还是非货币形式体现,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08年1月1日至本公告施行前,各地就上述收入计算的所得,已分5年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的,在本公告发布后,对尚未计算纳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一次性作为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若干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二、2011年度汇缴若干问题解答
•问:“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和“股权转让”两者有何区别?转让股权不是减少投资吗? •答: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不属于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只是股东变化,并不会导致被投资企业的“减资”情形。
三、2011年度汇缴申报客户端
三、2011年度汇缴申报客户端
•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
•2011年度《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客户端)下载地址:上海税务网 www.daodo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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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一)从上海税务网站下载《2011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后,双击《客户端》图标,点击“启用宏”按钮,即可打开《2011年度上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客户端》进入客户端的主界面。
五、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补充公告》
•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五、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
•查账征收企业有三种预缴方法 •
一、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
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一条
五、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
•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期取得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第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7行“免税收入”:填报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
•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9行=第4行+第5行-第6行-第7行-第8行。•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五、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
修改后的季度预缴申报表中“实际利润额”与原表的含义一致,但新表的勾稽关系更加清晰,一目了然,对查账征收企业季度预缴申报数据与企业会计报表数据比对发挥积极作用。
五、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
•第29行“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设立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按规定视同分支机构的部门所应分摊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总机构设立的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该部门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
五、新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申报表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删除了原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依据国税函(2009)377号文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减免所得税政策。
我们将与您共同努力,做好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缴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