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二OO五年六月 第一版_武清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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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期
发票管理宣传知识之二
发票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关于推行“一书一卡”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加强对我局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的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水平,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一书一卡”加强对税收执法和纳税服务工作监督的试行意见‡的通知‣(穗国税函【2005】90号)精神,现将我局在经管的纳税人中推行“一书一卡”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行“一书一卡”的目的通过•广东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告知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通过推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以下简称•监督卡‣),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一个监督国税系统执法人员的途径,进一步强化税务执法人员的纳税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树立依法治税、文明服务、清正廉洁的良好形象。
二、“一书一卡”的内容
(一)•告知书‣的主要内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告知纳税人税法赋予他们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等九项权利和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设置帐簿、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自觉申报纳税等六项义务。
(二)•监督卡‣的主要内容包括税容税貌、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税公开、执法情况、廉政情况等方面,让广大纳税人对国税系统的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水平直接进行监督。“税容税貌”主要指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着装是否整齐;“服务态度”主要指执法人员是否对纳税人热情相待,服务到位;“办事效率”主要指执法人员是否在承诺的办事时限处理好纳税人申办的事项;“办税公开”主要指国税部门是否按照规定把涉税事务及时向纳税人公开;“执法情况”主要指国税部门或者执法人员有无按税收执法程序办事、有无存在侵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无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廉政情况”主要指国税部门或者执法人员有无接受纳税人吃请、有无接受纳税人的礼金或物品、有无向纳税人借或索要财物、有无向纳税人报销费用、有无赊欠纳税人货款、有无参与“黄、赌、毒”行为等。
三、“一书一卡”的使用时间、方法及要求
(一)使用时间:“一书一卡”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使用。原•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人员外出执法纪律监督情况反馈表‣自2005年6月30日起停止执行。
(二)使用方法及要求:当我局税收执法人员到纳税人处执行公务时,税收执法人员向纳税人送达“一书一卡”,并负责告知填写方法(逐栏填写、签名或盖章确认)和回收的要求。执行公务结束后,由纳税人根据税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工作表现和存在问题,在•监督卡‣上填写意见、签字和盖章,并将•监督卡‣送达、邮寄或传真到监察室(有关联系方式见•监督卡‣说明部分)。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随时到我局办税服务大厅导税台处取阅、填写•监督卡‣,并及时将•监督卡‣送达、邮寄或传真到监察室。
附件:•广东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
广东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样式)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们归纳整理了纳税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希望这些内容对您履行权力和纳税义务有所帮助。同时,请您在忙碌之余,认真填写•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以便我们不断改进工作,更好地为您服务。
纳税人的权利
(一)依法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
(二)依法请求税务机关退回多收税款的权利;
(三)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依法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
利;
(五)因税务机关的行为违法或不当,致使纳税人合法
权益遭受损害时,有依法请求得到赔偿的权利;
(六)向税务机关咨询税法及纳税程序的权利;
(七)要求税务机关为其保密的权利;
(八)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决定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纳税人的义务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
(二)依法进行账簿、凭证管理;
(三)按期进行纳税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四)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销售情况和其他资料,主动接受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
(五)执行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规定缴纳滞纳金和罚款;
(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回执:•广东省国税系统纳税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已收阅。时间:年月日签名(盖章)
开发区国税网址:http:///kaifa第四版
广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与纳税服务监督卡(样式)
被监督的单位(或个人)名称:
说明:
1、对有违法违纪问题的税收执法人员,请尽可能写明当事人的姓名及事实情况;
2、为便于我们及时向您核实和反馈有关情况,您可自愿留下联系电话和真实姓名;
3、填好此卡后,请密封寄回广州开发区、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监察室
通讯地址:广州开发区开发大道783号六楼邮政编码:510730
联系电话:82091386、82091327传真:82213959
调整税务例会场次、时间通知
从2005年7月份起,我局对税务例会的场次、时间作如下调整:
1、第一场:每月18日上午9时30分,请第二分局经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参加。
2、第二场:每月18日下午2时正,请第三分局经管的企业(包括外资、内资)参加。
3、第三场:每月25日上午9时30分,请第一分局经管的内资企业参加。
税务例会时间如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至假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遇特殊原因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