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 纳 税 人 权 利_以纳税人权利构建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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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纳 税 人 权 利
摘要:国家间的税收制度是不同的,因而纳税人的权利亦有所不同。在中国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税收法治的进展是否良好,国家财政收支的运行是否稳健,与纳税人的权利是否获得有效的保护,义务是否得到切实的履行,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长期以来,中国对纳税人问题的研究,往往局限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和履行纳税义务等方面,而忽视了纳税人权利,以致于在税收实践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纳税人只有纳税义务”的税收观念,严重地制约了中国依法治税的进程。在此,本人将简要谈论一下在中国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两个问题。
关键词:纳税人权利权利保护
正文:
一、纳税人权利
纳税人权利是税收法制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自发生长出来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有税必有法,有法必有义务,权利则是税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不同社会及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在不同国家,由于多种原因,税收法制程度差别
较大,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也迥然不同,中国纳税人权利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逐步发展起来的,起步晚、发展快、范围广泛。新中国成立以来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三十年间,中国纳税人权利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这是与三十年间的税收制度、政治经济形势相适应的。改革开放以后,以市场化为取向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相继打破了体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特别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税制建设的步伐明显加快,彻底改变了过去运用行政手段采取的非规范性征税方式,建立起了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权利义务对称的规范性的税收法律制度。至目前为止,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不仅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而且相应地赋予纳税人应享有的各项具体权利。这些具体权利分布在纳税人在纳税过程的税前、税中、税后三个阶段,权利范围十分广泛。
具体规定的权利包括:税收信息知情权、陈述申辩及投诉权、保密权、申请税款减免及多缴退税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损失赔偿请求权、延期纳税权、其他权利(城市推定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检举权等)【1】。同时,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依法享有:知情权、保密权、税收监督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等权利。可以看出纳
税人所享有的权利是非常广泛的,但如此广泛的权利却不能得到很有效的行使。
二、权利的保护
在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之所以不能得到有效的行使和保护是有深刻原因的。首先,自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夕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体制决定了国民的一切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没有税收权利一说;其次,税法制定较晚,位阶较低;最后,《宪法》【2】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未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进行确定,而只规定了公民有纳税的义务。由于宪法规定着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义务,是制定其它法律规范包括税收法规的根本准则,所以这条规范被认为是我国公民负有纳税义务的最终依据,也为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奠定了纳税人纳税的义务性基础。法的国家本位特征,导致在税制建设中过多地考虑国家的利益。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更多地是迫于法律的威慑力,而不是基于“社会契约”需要而产生的自觉行为。这也是纳税人权利无法得到根本保护的最重要因素。
既然第一个属于历史原因,我们无法改变,因此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应该从第二和第三个原因入手,而第三个原因为根本原因。要改变纳税人权利淡化的现状,我国立法机关应该从宪法入手,从根本上保障纳税人的权利。对于纳税人而言,只有其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得到了保障,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才会得到培养,从而从根本上减少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对于国家而言国家的利益亦会得以保障,因为纳税已不再是受强迫的行为。
对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立法机关及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不能只是“法律或法规”。纳税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只有权利的观念深入己心纳税人才能去争取和维护自身的权利,去向政府要权利。所以纳税人要明确自己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只有积极的行使权利才能去监督要求其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因为权利是公民在现实中通过协商、博弈、界定清楚并相互承认才能确证的一种东西,权利对应着义务,如果没有相应的义务承担者,权利形同虚设。
改革纳税争议解决机制的前置制度,创新税务行政复议机制,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若将来有可能,可以考虑整体改革行政复议制度从而确保税务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专业性;同时,改革税务行政诉讼机制,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
总之,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创新和制度构建还存在诸多有待突破、改进、完善之处,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保护既存在机遇也面临挑战。
注:【1】《税收征管法》第8 条及第31条
【2】我国1982年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论 纳 税 人 的 权 利院 系:法学院 班 级:零九级法学三班 姓 名:刘姣姣 学 号:2009410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