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办法_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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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保障社区党员、居民群众依法行使对社区党务、居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党内监督条例》、中央办公厅《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
第三条
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是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负责处理党务、居务公开的日常事务;广泛征求党员、居民意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改进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向街道党委、办事处报告本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情况。
第四条 行政区域内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时间、形式全面组织实施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五条
社区党组织党务公开要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立足点,在不违反党的纪律和保密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党员、居民群众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党务公开的内容,分为固定公开内容和即时公开内容两类。
(一)固定公开的内容
1、党组织设置体系和党员队伍构成情况;
2、党组织工作职责、目标、党建活动计划及完成情况;
3、党务工作的相关制度和程序;
4、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方式,领导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及年度考核情况;
5、党组织成员结对、包片、落实党员责任区等情况。
(二)即时公开的内容
1、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的情况,本级党组织对重大问题决策和落实的情况;
2、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3、党内推荐和选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民主评议、评比表彰情况;
4、党员参加“三会一课”、设岗定责等经常性教育和服务群众情况;
5、关爱帮扶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和服务流动党员情况;
6、党费收缴、管理和基层党建工作经费使用情况;
7、党员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处理落实情况;
8、上级党组织和社区党组织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社区居务公开应注重将居民普遍关心的、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建设、社区管理中的重大事项予以公开。居务公开的内容一般分为政务、事务、财务三类:
(一)社区政务公开内容
1、社区建设、社区管理、社区居委会履行职责中涉及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2、社区居民自治管理的章程、规则、制度等。
3、定向考录社区干部进入公务员队伍,社区工作者、社区专干选举、招考的政策、条件及程序等。
(二)社区事务公开内容
1、社区的基本情况及居委会工作职责、分工、联系方式等情况。
2、社区工作责任目标。包括年度工作计划、具体措施及目标完成情况,为民办实事计划及完成情况。
3、社区计划生育、流动人口管理、最低生活保障及救灾救济款(物)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安置等工作的办理情况及政策性款(物)的发放情况。
4、社区享有初审权、证明权的各项事务(居民申请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就业,征兵等)办理情况;
5、社区公共设施建设、使用、维护的情况;为居民服务项目、服务方式、服务时间、收费标准等情况。
6、居民对社区工作的建议、意见、监督反映方式、投诉渠道、评议情况;
7、其他社区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
(三)社区财务公开内容
1、社区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2、社区财务收支情况(上级部门拨款、出售和出租固定资产收入、社区服务等其他收支等);
3、社会赞助资金和捐赠资金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4、代收费用收缴情况。
第三章
公开程序、时间与形式
第七条
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先审核后公开的原则,按照拟定内容、审查核实、实施公布、征询意见、资料建档五个程序进行。
(一)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相关人员提出公开事项的明细情况及相关的资料依据。
(二)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成员集体审核确定。
(三)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指定专人按照规定的范围、时间和形式进行公布。
(四)主动征求党员、居民意见,接受咨询,及时反馈落实情况。
(五)填写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报告单,建立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资料档案。
第八条
社区党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固定内容长期公开,常规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分期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热点问题及时公开,重点事项适时公开。社区政务类中凡涉及居民利益,需居民知晓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应随时公开。社区事务类中应视内容性质、居民关心程度,区别不同情况,实行临时性公开和定时性公开;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的,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公开。社区财务类中相关内容,每季度公开一次。
第九条 社区党务、居务公开的具体形式要简便易行、方便居民、便于操作,根据不同的内容,结合实际采取不同的形式。
(一)专栏公开:各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都要设立党务公开栏、居务公开栏(可合并使用),公开社区党务、居务相关内容;阶段性工作也可采用公告牌、墙报等形式进行公开。
(二)会议公开:适宜在党内公开的,可通过党内有关会议,及时向社区党员通报;适宜对社区居民公开的,可采取召开居民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等进行公开;涉及居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可采取评议会、听证会、咨询会等会议形式公开。
(三)网络公开: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区在线、街道社区网等网络媒体、电子显示屏,对应当公开和需要公开的相关内容,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及时予以公开。
(四)文件公开:设立文件、资料查阅处,供党员、居民查阅所需文件、资料;也可印制办事指南供居民索取。
(五)简报公开: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编发简报,将有关党务、居务工作情况向党员、居民公开;也可采取印发宣传资料、公开信、告居民书入户发送等形式公开。
(六)其他有效的公开形式。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条
建立公开工作台帐制度。落实专人对有关党务、居务公开的具体内容、公开时间等进行登记,以利于在组织实施中不断提高完善。
第十一条
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制度。由社区纪检小组对社区党员、居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公开研究处理意见;对署名反映的,应在15天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当事人。
第十二条
建立公开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向社区党员、社区居民代表通报公开告知的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三条
建立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将公开工作纳入社区年度考核目标,明确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居委会主任为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社区班子和社区工作人员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监察局、区民政局负责全区各街道及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为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提供服务与保障。
第十五条
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具体负责本区域内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帮助完善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规章制度;对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履行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接受和调查处理社区党员、居民对社区党务、居务公开有关事项的投诉,对违反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六条
社区纪检小组负责监督检查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落实,重点围绕党务、居务公开各项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公开程序是否规范,公开时间是否及时,公开形式是否科学等内容开展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党员大会和居民代表会议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
接受党员、居民的监督评议。社区党员、居民对公布的内容有疑问的,可以向纪检小组投诉,纪检小组对党员、居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确有内容遗漏或者不真实的,应督促社区党组织、居委会重新公布。党员、居民也可以直接向社区党组织、居委会询问,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应予以解释和答复。
第六章
考核和追究
第十八条
社区党务、居务公开考核工作由纪检、组织、监察、民政等部门组织领导,由街道党委、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采取平时考核、定期考核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平时考核通过暗访的形式,随机抽查部分社区,实地考察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
(二)定期考核每年度考核一次,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各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根据考核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自查自评,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组织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检查考核。
(三)群众评议。组织社区党员、居民代表对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满意度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九条
社区党务、居务公开工作的考核要纳入社区工作的整体考核中,考核情况分别向社区党员、社区居民公开。对不履行公开职责,不按规定公开和更新社区党务、居务内容,党员、居民投诉没有及时回复或整改,民主测评满意率达不到90%等问题,街道党委、办事处要责令整改,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免谈话。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