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_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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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委„2009‟55号

中共日照市委

日照市人民政府 关于转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人民政府,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工委、管委,日照军分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1995年市委、市政府转发的《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在全市文明单位创建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随着我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管理办法》中的部分内容和条款已不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需要进行修订完善。

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使创建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借鉴外地做法,对1995年出台的《日照市文明单位建设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突出,群众认可,能够起到示范带动作用,并经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批准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体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建设协调发展的综合性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区)级文明单位。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文明委的指导下进行,纳入本地本部门的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单位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文明单位评选标准

第五条 组织领导有力,创建活动扎实。领导班子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协作,作风民主,力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主要经济发展指标达到同级或同行业先进水平。服务经营性单位工作规范,周到细致,优质高效,业务工作处于全市或全省同行业领先水平,文明服务品牌得到社会广泛认可。

第八条 学习风气浓厚,文体卫生先进。重视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加强对干部群众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技能培训,积极建设学习型单位,形成全员学习的良好风尚。崇尚科学、反对迷信,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卫生防疫达到国家与行业标准。模范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象,计划生育率100%。图书阅览室、文体活动室、荣誉教育室、档案资料室等阵地设施健全,经常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员工的文化生活丰富多彩,精神风貌健康向上。

第九条 加强民主管理,严格遵纪守法。健全民主管理制度,落实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平安日照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防范网络健全,民主法制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落实廉政建设责任制,治安状况、公共秩序、工作纪律良好,领导干部无违法违纪案件,全体员工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刑事案件,单位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和省驻我市事业、企业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含内部的科处室、教学系、车间等),均有资格参加文明单位的创建与评选。

第十三条 文明单位的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坚持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上级部门考核与群众评议、社会监督相结合,综合部门考核与业务主管部门考核相结合。各系统、各行业可在所属单位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但不得命名“文明单位”。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评选实行逐级申报评选的原则。县(区)级文明单位,必须由各镇(街道)、县(区)直主管部门或市直机关工委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批准机关批准后方可命名;连续二年以上获得县(区)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市级文明单位;连续二年以上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省级文明单位;连续二年以上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并且获得全国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先进单位的方可推荐申报国家级文明单位。国家、省驻日照各单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申报评选各级文明单位,申报办法和考核标准与地方单位相同。

政等相关部门意见,提交市文明委全委会或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由批准机关审核公布。

(五)公示监督。文明单位的推荐、评选和考核必须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社会公示制度。拟推荐的文明单位名单,要在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文明单位每年度要将创建规划及进展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七条 凡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由命名的党委和政府通报表彰,颁发奖牌,授予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八条 对各级文明单位和在创建文明单位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被命名为文明单位的,根据有关政策和单位经济承受能力,可在命名后的第一个年度内对职工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数额:按单位在册固定职工人数(具体发放范围由各级文明单位根据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全国和省级文明单位不超过一个半月、市级文明单位不超过一个月、县(区)级文明单位不超过半个月人均月工资标准发放(党政事业单位按干部职工月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奖金按获得的最高级别文明单位标准发放,不得重复奖励(文明单位级别晋升的,按晋升后奖金发放标准补齐差额)。奖励资金来源: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按规定

后产生不良影响,失去先进示范性的;

(十二)申报时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由批准机关决定。第二十三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由命名机关公开通报并收回其牌匾,取消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本年度评先树优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不得参加下一年度文明单位的评选。经两年以上认真整改和积极创建,达到文明单位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参评。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直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直接管理。各区县所属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主管,日常管理委托区县文明办和市直有关主管部门协管。国家级、省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办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文明单位级别晋升后,日常管理以及奖惩按晋升后的级别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指导、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好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复查工作;

(二)指导各级文明单位及时收集创建活动的相关资料,并分类立卷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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