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程序_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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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
(二)持有有效《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终生未生育子女也未收养子女;
(三)城镇职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并办理了正式退休手续,其他城镇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四)属于城镇职工的,必须是2003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
程序:
1、本人申请。城镇居民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计生办出具的《无子女证明》等材料和彩色1寸近照2张,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申请人属非国有企业和非国有控股企业退休职工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退休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未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退休金待遇”证明。
2、居(村)民委员会审议公示。居(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要逐人逐项核实,提出拟上报的奖励对象名单,提交居(村)民代表大会或居(村)民议事会审议,并将审议通过的对象名单张榜公示5日,同时公布县、乡两级举报电话。公示结束后,居(村)民委员会签署审议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
3、乡级初审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审定的《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审批确认,并建立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信息库,妥善保存申请人申报资料。
4、县级审批确认。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立卷存档和录入奖励对象个人信息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送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汇总奖励对象名册后报送同级财政和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备案。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组组织街道、乡镇对奖励对象进行入户调查,检查奖励金领取情况。因故未确认为本年度奖励对象的,应在下一年度按程序确认。发现不符合奖励条件的,要取消其资格,并追回已发奖励金。
病残儿医学鉴定办事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
3、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4、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行,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5、本市人口计生局每年组织两次鉴定,分别为5月15日和11月15日上午各一次(如有特殊情况临时通知)。
6、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的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社会和各县(特区、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公示鉴定准予生育的结论一个月,并同时向县局和申请鉴定者发放鉴定通知书。
7、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各级公示鉴定准予生育无异议的结论下发准予生育的文件。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
一、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受理范围是:育龄群众依法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在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时所发生的并发症。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诊断标准依据1989年国家计生委转发卫生部颁发的卫妇字(89)第6号《男、女节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对象及其家属在发生身体健康损害后,有权选择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发症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应当从当事人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起一年内提出书面申请。但对于从医学和法律上能交出有效的证明除外。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应逐级进行,凡要求鉴定的并发症者,应持有效证明和相关的技术服务资料,向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领取并填写并发症鉴定表。乡(镇、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鉴定者提供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报县(区、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区、局)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者的技术服务资料全面收集、审查,进行初级鉴定后,提交地区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进行鉴定。
六、被确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要3—5年进行复查一次。并发症的收费标准按 [2004]17号执行。确定为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未定为并发症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者承担。
七、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和单位,可在接到鉴定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对终局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既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并发症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予受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已受理的,应当终止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