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_国家级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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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入驻企业孵化合同书
孵化编号:(201)年第号
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和
公司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平等协商,在真 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于 201 年 月 日在 华星路99 号东软创业大厦 签订本合同,旨在共同遵守和约束。
第一条 协议各方
甲方: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华星路99号东软创业大厦A411,法定代表人 宋小春。是一家依托政府支持、企业化运作,以培育和造就一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企业家,推动浙江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快速发展为宗旨的有限责任公司。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 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是一家符合进驻集成电路孵化器条件,从事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研究、开发的有限责任公司,能独立享受并承担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1 第二条 乙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中规定的微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
2、企业的住所注册在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指定的孵化场地,孵化毕业后经营年限须在十年以上(含孵化期),并在高新区税务局进行税务登记;
3、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是在杭创业的科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全体职工的50%以上;
4.企业登记工商注册时间未满三年,且注册资金原则上未超过1000万元。
第三条 孵化项目
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审核,甲方同意对乙方 项目进行孵化。
第四条 甲方的职责及义务
1、指导或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验资等开业手续;
2、提供有关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信息;
3、帮助引进人才、管理人事档案、接纳组织关系;
4、推荐并帮助企业进入杭州市“雏鹰计划”的培育企业;帮助企业申报种子基金等杭州市人民政府有关初创企业支持的项目。
5、推荐并帮助企业申报“国家集成电路设计杭州产业化
2 基地扶持项目”
6、提供多种综合服务:
1)帮助入孵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间的沟通了解,解析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
2)帮助入孵企业与金融机构、风投机构的沟通交流,扩展企业投融资渠道
3)组织入孵企业免费或以优惠的价格参加全国性和区域性的会展
7、对乙方进行指导管理,组织实施每年度的考核。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进行指导,监督乙方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乙方在今后的发展中需要吸收新股东或扩股时,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3、甲方有权要求在乙方孵化成功毕业时,将乙方在孵化期间所享受的项目资助金部分及获得的种子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补助折成甲方的股权,折股比例另行协商。
第六条 乙方的职责及义务
1、自愿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管理制度和细则;
2、根据项目可行性报告、三年发展规划,积极组织实施项目开发计划,每半年书面报告项目实施情况,接受甲方的考核检查;每年度向甲方上交企业年度统计报表和总结及第3 二年度计划,接受每年度的考核;
3、每季度向甲方报送财务、统计等各类报表;
4、爱护甲方提供的场地、用房、各类附属设施(包括办公用品、计算机设备及通讯设施),并严格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在孵化期内乙方要迁出甲方提供的孵化场地需提前一个月告知甲方,并通报新址及联系方式;
5、乙方签订入孵合同后3个月内,须在孵化场地开始正常运行;
6、根据企业章程,规范企业行为,建立与健全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7、乙方的项目开发和经营方向必须符合申请时的可行性报告、三年规划及企业章程;
8、乙方在孵化期内符合第十条第一款条件中任2条的应申请毕业;
9、配合甲方实现第五条第3项权利。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
乙方享有所有与甲方职责相对应的各项权利,并且享有如下的优惠措施:
1、可在甲方提供场地(场内孵化)或在市区范围内场地(场外孵化),享受甲方提供的优惠政策(见管理办法中“优惠政策”);
2、有权通过甲方申请创新资金、种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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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优先获得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补助及科技三项经费的支持;
4、享受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减免;
5、乙方科技人员的户口及配偶、子女的户口可按杭州市的规定办理;
6、乙方经过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可按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兑现有关优惠政策;
7、获得政府允许的其他优惠政策。第八条 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有效期从201 年 月至201 年 月。合同到期后,乙方如需续订,则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应重新签订孵化合同。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需提前终止孵化,则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签订终止孵化协议。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及后果。
1、因不可抗力因素和国家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互不承担责任。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违反其职责,导致乙方无法实施原孵化计划和目标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但乙方需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
5 权随时终止本合同并视情收回乙方在孵化期内享受的项目资助、种子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补助:
(1)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
(2)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所列的条件;(3)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4)经考核,甲方认定乙方项目进展与拟定计划差距较大或年度考核不合格;
(5)申请工商歇业并登报公示的;
(6)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且情况严重的。第十条 附则:
1、乙方孵化毕业: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认定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3)年技工贸收入达200万元以上;
4)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以上符合两项可申请毕业。
2、乙方孵化毕业后,甲方帮助乙方优先进入集成电路产业化基地、工业园区或甲方指定的场所,乙方也可在原纳税地自寻场地发展。若乙方拒绝,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在孵化期内享受的项目资助金、种子资金及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资金补助。
3、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合6 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杭州国家集成电路设计 乙方:(盖章)
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
(盖章)
代表: 日期: 代表:
日期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