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_高校辅导员工作条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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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理工大学珠海学院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政治辅导员是高等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基层思想政治工作战线的主力军。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尤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使我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适应新形势、落到实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和专职化的学生工作干部队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政治辅导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二条 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学生进行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及国情教育。贯彻执行学校党委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指示和决定。

第三条 经常对学生进行学习目的、专业思想和校风校纪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专业思想、择业观念;严格学生的学习、生活纪律,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生活习惯。厕所使用后及时冲净,保持生活区空气清新。

第四条 协助专业学院实施教学计划,通过同任课教师建立定期联系、跟班听课、随机点名等方式,了解并分析所管班级学生的学习情况,引导学生把主要精力转移到专业学习上。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状态,提高学业成绩。

第五条 经常性地深入学生宿舍和食堂,关心学生的生活和健康,反映学生的意见、要求,帮助他们解决思想、学习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维护学生的正当利益。设计和指导学生开展健康向上的宿舍文化和文明创建活动。

第六条 协助党团组织开展学生党、团组织的活动,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推荐工作和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查工作。

第七条 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学生的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注意学生中的异常行为,及时处理学生中间发生的各种事件和问题,对学生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做好记录。

第八条 发现所负责班级的学生出现违纪问题要及时汇报并妥善处理,做好思想教育工作,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在三日内写出书面报告,按有关条例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

第九条 及时做好学生的心理疏导工作,情况较为严重的要及时转介到校心理咨询中心或专业医院。

第十条 组织做好迎新、新生军训和入学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参与和执行学生的各项评优工作。做好特困学生的了解摸底及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组织和指导学生参加第二课堂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十三条 对毕业生进行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做好毕业生的毕业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协助专业学院学生工作主管领导做好所管班级的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五条 承担学校和专业学院交办的其他涉及学生的有关工作。

第十六条 不断加强自己业务水平,并进行学生工作的理论研究。

第三章 政治辅导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十七条 政治辅导员包括专职政治辅导员和兼职政治辅导员,专职政治辅导员是专门从事学生工作的教师,兼职政治辅导员是各专业任课教师兼做学生工作的教师。

第十八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按学生人数1:200配备。

第十九条 政治辅导员要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奉献精神,组织纪律性强,作风正派;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语言表达能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热爱学生工作。

第二十条 政治辅导员接受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的管理,接受校学生工作处的指导。各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各政治辅导员的工作档案记载。

第二十一条 政治辅导员要明确职责和任务,掌握基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各专业学院要定期组织政治辅导员开展业务学习或讨论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学生工作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政治辅导员业务学习或专题讨论。

第四章 政治辅导员的职称、待遇

第二十二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作为专职学生政工干部,属于教师编制。第二十三条 专职政治辅导员的待遇、职称评聘按人力资源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治辅导员的考核和奖惩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学院负责对政治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处、学生工作处会同专业学院进行。

第二十五条 政治辅导员的考核主要包括学生评价、教师评价和主管部门评价三个部分,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政治辅导员评优、晋职、升级、加薪和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评选、表彰一次优秀政治辅导员。由专业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八条 工作成绩优秀者,培训、进修、奖励等优先安排。对工作不负责任、且限期不改者,或不适合本职工作的,调离工作岗位,由学校重新安排工作或解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从二OO五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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