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的权利和现存问题专题_纳税人的权利和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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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纳税义务人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之一,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征管方、纳税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不对等,这与一般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不同。这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特征。作为纳税义务人,应该熟悉自己有哪些权利,充分享受法律、法规赋于自己的权利。当然,税收法律对权利主体双方的保护是对等的,税务机关只享有权利,而纳税人只履行义务。其实,法律也很重视保障纳税人的权利,以防止税务机关滥用管理权。根据1993年起实行并在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主要有:
1.延期申报权
延期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小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的报告。延期申报的原因小外乎主观和客观两种情况。若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出于主观原因而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子处罚。如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小可抗力和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在报送期限内提出书而中请报告,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延期申报,延长期一般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果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获得不超过3个月的一次性延期纳税(不收滞纳金)的权利。在延长期内,纳税人应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然后,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延期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结算。
2.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若有特殊困难(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短期货款拖欠等),小能按期缴纳税款时,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最长小超过二个月,在批准的延长期限内,小加收滞纳金。
3.知悉获助权
纳税人有权获得税收制度全面运作的最新情报资料,有权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咨询并得到必要协助,有权获知自己的各项权利。
4..减免税申请权
纳税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获得税务机关的协助,向税务机关申请减税、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子以办理。
5..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二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要求,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如数立即退还。
6.正确纳税权
纳税人有权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依法纳税,不多纳也不少纳税,有权要求税务机关适用税法要公正合理,如对条件相似的纳税人应适用相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等。
7.索取完税凭证权
税收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缴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必须依法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作为交纳税款的法律凭证,交给纳税人保存备查;纳税人也有权依法索取完税凭证,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纳税义务,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8.保密权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所掌握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相关资料,不得泄露给与
税务检查无关的人员,否则可能使该纳税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检查他们的住所以及要求他们提供与查定应纳税款无关的情报资料。
9.申请复议和起诉权
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在先按照规定交纳税款的情况下,有权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当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此,法律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申请复议或直接起诉的权利,便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10.对违法行为的检举权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财政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如税务人员索贿受贿、拘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故意刁难纳税人等等,纳税人均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此外,纳税人在接受罚款或被没收非法所得时,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开付收据,税务机关不开付收据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给付。
11.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权
如果税务机关采取扣押、查封纳税人商品、货物或冻结纳税人的银行存款等税收保全措施小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但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而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
12.税务代理委托权
纳税人有权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根据《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第25条规定,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1)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2)办理发票领购手续;(3)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4)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5)制作涉税文书;(6)审查纳税情况;(7)建帐建制、办理帐务;(8)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9)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10)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虽然我国的纳税人有这么多的权利,但是在实践中,情况并不尽如人意。纳税人的权利在保障方面存在很多的现实障碍,这些障碍也包含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这就是中国历史上形成的“人治观”、国家本位观、公文化与私文化的强烈反差以及“无诉”的价值取向,这一切阻碍了现有的纳税人权利保障制度的发展,也决定了在中国要建立起完善的纳税人权利保障的路还很长,不仅仅是一个制度建立的问题,还须从根本上解决。同时,由于传统的思想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的税收理念上一直强调国家利益。在税收的宣传上,我们总是强调依法纳税是公民的义务,纳税者光荣,税制建设中也是过多地考虑国家的利益。同时,作为政府代言人的税务机关在税收的征收上理所当然地将国家利益置于首位,以国家为本位的思想占据税收征收的整个过程,根本无视于纳税人的私人权利,征纳双方的主体地位明显不平等。由于这种税收理念的存在,使我国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税法制定的程序上及税务管理的制度上等都站在国家的角度上,而忽视纳税人自身的权利需求,纳税人仅负有纳税的义务,而谈不上权利,征税机关是权利的主体,享有单方面的征税权利。税收征收的理念中充斥着国家利益,征纳双方地位明显不平等。
相应的,我国现行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宪法对纳税人权利规定的缺失
我国现行宪法中直接涉及税收的仅有一个条款即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这条规定仅从公民权利角度来看,存在着疏漏之处。第一,既然宪法提到了纳税义务,则纳税人权利是一个同时不能回避的问题。第二,宪法的这一规定无法全而体现税收法定主义的精神。
二、现行《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不够全面
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税收基本法和纳税人权利法案,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虽然新的征管法把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但与发达国家纳税人权利的规定相比,在具体的法律制度规定方而,还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做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规定。由于对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性规定,致使纳税人的许多权利在实践中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税收法律的冲突以及法律空白使得执法不规范
现行税收法律体系的突出弊端是税收法律与其它相关法律之间、税收法律与行政法规之间、行政法规与地方性税收法规之间。地方性税收法规与税收部门规章之间、以及税收部门规章与其它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大量冲突,导致已成立的税收法律存在大量的空白地带,客观形成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的局而,增加了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空间,进而形成执法者侵害纳税人权利的机会。
面对这些不足和弊端,我国应加强和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
一、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税收公平
税收公平首先是就政府与纳税人之间而言的,其次才是纳税人之间的公平问题。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公平一般是就纳税主体之间的公平而言的,但事实上,探究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必须将税收从纳税人手中转移到国家手中成为其收入,并由国家运用这些收入为纳税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全过程结合起来考察,才能看出权利和义务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双向流动,也才能真正体现税收法律关系深层次的平等原则。而建立在平等原则这一本质基础上的税收公平必然要求就税收法律关系的全部主体—国家、征税机关和纳税主体考察其彼此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关系。
二、树立纳税人的税收观念,建立与纳税人切身利益相联系的刺激机制
生活中,我们要想充分保障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还应将依法纳税与纳税人的利益相挂钩。纳税越多的人依法享受到更多的养老保险金等社会保障的优惠待遇。当纳税多的人享受到从国家提供的失业救济,医疗保险,免费教育等社会福利比纳税少的人更多的实惠时,就会激励他们去自觉、自愿缴纳更多的税,不会想尽办法去偷税、逃税。另外,将税收与纳税利益相联系,也促进了对纳税人意识的培养。纳税人的意识是纳税人对自身价值和自身权利义务的正确认识而产生的一种对税法的理性认知、认同和自觉奉行精神。与纳税相关的切身利益的提高,无疑增强了纳税人意识的核心,即对税法的认同和信仰,使纳税人真切感受到其权利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与保护,从而有效地把税法规范为其自觉的价值尺度和行为准则,使我国倡导的依法治税的精神得以贯彻和执行。
三、严格税收行政执法监督,规范税收行政法程序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作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首先,从法律上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税收行政执法权必须在相应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是依法治税的基础和保证。其次,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第三,开展不同地区的税务部门之间的税务行政执法监督。第四,提高公务员法律知识水平,开展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增强其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在我国己有的行政程序法中,除《行
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和《国家赔偿法》外,还有一些规定散见于各级行政法规文件中,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健全税收程序法,首先要保证各级政府、各部门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配合。对其不配合,不作为行为,甚至干扰税务行政执法的行为要有明确的处理规定;其次,要对税务行政执法机关的征税不作为行为作出明确的法律规定,有效限制一部分地区的税务机关的不征税、少征税行为,有效限制税务机关对一部分纳税人的不征税、少征税行为,保障其他地区和其他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再次,要对税务执法机关的税收政策公告、宣传服务和纳税服务做出明确规定,切实保证纳税人在涉及纳税事项时基本知晓有关税收政策,办理纳税事项时得到应有的服务。
纳税人权利及其保护己成为当前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社会问题,也是极具挑战性的法律问题。无论是从理论意义上,还是从民主法治的发展趋势上,抑或是现实社会生活来说,纳税人权利制度研究都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