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级景区复核程序_a级景区复核程序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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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级旅游景区复核的程序有哪些?

一、省评定委员会负责全省3A级旅游景区的复核工作,负责对4A级以上旅游景区初核后报国家旅游局。景区全面复核工作两年开展一次,已评定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均在复核范围。

二、复核主要依照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7775-2003)以及相关管理办法和评定细则。复核工作应采用景区自查、交叉检查、重点抽查、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由省评定委员会向受复核的3A级以上旅游景区下发复核通知书,州、市评定委员会向受复核的1A、2A级旅游景区下发复核通知书,接受复核单位收到通知书后开展自查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间提交自检自查报告。

三、各级评定办公室组织复核组开展复核并根据检查的实际情况,写出详细的检查报告及整改建议,将评分结果、复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报州、市评定委员会或省评定委员会。省评定委员会根据州、市评定委员会上报资料对1A、2A级旅游景区进行抽查审定后批复;3A级以上旅游景区由省评定委员会根据评定办公室提交的复核组意见审定后,对通过复核的景区进行批复。复核结果由省评定办公室进行公告。

四、对复核检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1A、2A、3A旅游景区,省评定委员会可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和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和降低等级的景区,由省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同时报国家评定委员会备案;对复核检查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5A旅游景区,省评定委员会可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将情况上报国家评定委员会。对差距较大,整改不力的,由省评定委员会向国家A评委提出降低和取消等级的处理意见。在复核检查中对全省1A、2A、3A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和取消等级通知处理的同时,需事先通知景区所在地的州、市旅游局A评委。受复核的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和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报省评定委员会,由省评定委员会委派检查员对其进行重新检查复核后,再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凡被降低和取消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和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原来或更高级别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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