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4月份12366热点问题_12366热点难点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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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4月份12366热点问题汇编

1.我公司比对了一张海关专用缴款书,比对结果显示为缺联是什么原因,该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第四条规定,稽核比对的结果分为相符、不符、滞留、缺联、重号五种。缺联,是指纳税人申请稽核的海关缴款书,在规定的稽核期结束时系统中仍无相对应的海关已核销海关缴款书号码。

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2.新购买的车辆因质量原因起火了,现已经把车辆退回经销商了,这个情况可以办理退税吗?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我公司给员工交的意外伤害险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企业支付的合力救助帮扶,由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山东省公益事业非定向捐赠收款收据可以税前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5.请问铁路大票是不是2014年4月1日起就不可以使用了呢?

答: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征管衔接相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18号)第四条规定,2014年1月1日至3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仍可继续领用、开具地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国税部门监制的普通发票。

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规定,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使用普通发票的,自2014年4月1日起一律改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

6.请问小型微利企业现行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

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二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

7.我公司发生企业重组合并,请问公司之前尚未抵扣的税款,合并后是否可以继续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8.请问现在办理税务登记是否还需要提供验资报告呢?

答:依据国务院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其中《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除外)”。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按照山东省国税局通知要求,从2014年3月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不再要求纳税人提供验资报告资料(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除外)。

9.我单位为食品销售企业,有一部分休闲食品因过期了需要报废,形成的损失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第一条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第四条规定,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10.我公司为外贸企业,2013年有三票出口业务,在最后退税申报期内未收齐报关单和进项增值税发票,应出口转内销申报增值税,这样跨年度该如何处理?需要什么材料? 答:外贸企业发生原记入出口库存账的出口货物转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以及已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发生退运并转内销的,外贸企业应于发生内销或视同内销货物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申报表》,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货分批申报单、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内销货物发票(记账联)原件及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外贸企业应在取得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纳税时,以此作为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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