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_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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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纳税人的权利
摘要:当随便一个公务员职位都有几百甚至几千比仪的录取比例,当最有创造力的群体热衷于分配性努力而不是生产性努力,热衷于瓜分别人创造的财富而不是自己的财富,当一个国家对其国民强调履行义务而不是告诉他们拥有的权利,这个国家,一定是出问题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跃居世界发展中国家之首。而这一切,与我国广大的税民不无关系。纳税人作为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法律法规对其纳税义务的强调的同时,却严重忽视了对纳税人的权利的保护。这与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存在差距。本篇文章将在分析纳税人权利的概念、性质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及实践中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现状,结合实际,提出几点个人的看法。
一、概念及特性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由法律确认、保障与尊重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当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纳税人所应获得的救助与补偿权利。它兼具广泛性、法定性、强制性、平等性等特性,正确认识纳税人权利的性质,对新时期切实推进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纳税人权利的规定
我国在纳税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做出的努力
在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法律保护主要由宪法、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等三部分构成,其明文规定和保护的纳税人权利各有侧重。
1、《宪法》侧重于对纳税人民主监督权的保护。虽然宪法只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未对纳税人的基本权利作出明确的规定,但在宪法中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查和批准权。”,这可以看作是纳税人间接行使的对税收支出的民主监督权的宪法上的权利。
2、《税收征管法》等税收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实体性权利的保护。我国纳税人的基本权利最主要的体现是《税收征管法》。2001年4月修订的新《税收征管法》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提高到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直接涉及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为纳税人服务的条款近30个。如为了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增加了“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这是我国首次在法律上规定税务机关宣传税法的义务。
3、《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侧重于对纳税人程序性权利的保护。明确了公民享有的回避权、程序抵抗权等程序性权利。但这些权利属于一般化的权利,即不是因为纳税人特有的身份
而享有的,而是因为纳税人作为一个公民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三、我国对纳税人权利保护存在缺陷分析
1、我国现行的法律缺乏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
如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在已制定的税收法律法规中,目前只有《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纳税人权利作了一些零散规定且不够完整,如未明文规定纳税人应享有的诚实纳税推定权、公正对待权等。
2、(1)税收基本法的空缺。“法”是依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和前提,但现今尚缺乏一个起统帅作用,居主导地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2)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我国现行实体税法规定过于简单,税收实践难于具体操作。而由行政部门制定税收规章或者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的做法,实质上又违背了“谁立法谁解释”的立法原则。(3)忽略了“社会主义税收用之于民”的立法思想。广大纳税人对缴纳的税款如何使用,使用的合理性、使用的效果等知之甚少。(4)颠覆了“纳税人诚实可信”的立法前提。立法时往往强调如何管理的多,而规定权利内容的少,不利于树立和形成纳税人自觉诚信纳税的观念。(5)税收立法程序排斥了广大纳税人意愿。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过程中,很少征求广大纳税人意见,在某种程度上并未能真实反映广大纳税人的意志。
3、纳税人权利行使的弱化。
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
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性规定。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都有相应法律、法规、规章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基本上只有实体性规定,没有程序性的规定,比如,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享有延期申报权,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时间、税务机关不予核准或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等等均未有相应的规定。
4、税收制度缺乏相对的公正性。
首先,我国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结构与发达国家以财富基数越大、征收比例越高的分级累进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相比,缺少可以克服由于市场经济的短视、机遇的不同和占有公共资源的差异所造成的分配不公,调节贫富并合理负担的功能。其次,我国尚未实行高额遗产税和馈赠税,从而达到抑制不劳而获和矫正不公的目的。凡此种种,表明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缺乏相对的公正性。
5、纳税人身份的遮蔽和权利意识的淡薄。
首先,对公民纳税主观意志的漠视遮蔽了其纳税人的身份。对农民的征税,也多半仍像处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时代,抱着臣民纳贡的心态纳税。其次,高积累、低工资制遮蔽了城市居民对自己纳税人身份的认知。再次,我国现行的流转税制遮蔽了消费者的真正纳税人身份。商品的价值中,消费者才是税收的真正买单者,才是隐性的真正纳税人。
同时,由于受几千年“重权力、轻权利”的封建文化传统以及建国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家本位观念所形成的“国家需要”说。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人们
对法治观念的淡薄或模糊,对权利不重视,难以形成对法律的共识与认同。反映在税收领域或税收法律关系中,一方面纳税人对自身权利表现出一种模糊认识,不知怎样去或该不该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纳税人权利得不到社会认可、重视和维护,制约了纳税人权利的发展和实现。
四.完善我国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的建议
1、加强立法方面的保护。
将纳税人的权利写进宪法的史册,使纳税人的权利上升至宪法保障的地位,全面观测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从根本上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制定一部完整权威的统领指导各个单行税法的基本法,集中规定纳税人的权利,同时为为个单行法提供立法依据,使纳税人权利法典化和系统化,保障纳税人充分行使其权利,增强把水人的权利意识。
2、观念上的改变
重新架构课税理论,建立“公共需要说”。税收系公共财政,从公共财政角度来看,税收的强制性和无偿性并非绝对,从新定义为纳税人根本利益服务的结论; 树立权利本位的意识,过分强调义务,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强调权利本位,并一改过去对于“纳税人义务”的宣传,侧重对权利的宣传,利于调动纳税的积极性,使之成为法律的共识;
纠正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和法律意识,切实落实服务理念,转变工作态度与作风。加强对税收征管机构及其征管人员行为的规制,建立以纳税人为核心的税务管理机构;
3.完善中介体系,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
随着我国“入世”以及税制机构和税收征管方式的转变,纳税人对税务咨询、税务代理的需求日益提高,这就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税务中介服务机构,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中介服务。
4、成立纳税人的权益维护自治的组织,使之与国家的征税机关相互抗衡制约,代表广大税民的意志,了解我国税收体制,税收的去处,对税收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并接受广大税民的意见建议,甚至控诉,为纳税人提供组织上强有力的保护。
2011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