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采购回避规定_物资采购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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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药品耗材采购职工亲属回避规定

一、为规范药品、耗材购销行为,防止因亲属关系、利害关系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根据集团《采购作业、付款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体工作人员

三、我院工作人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药品、耗材供应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四、具体操作办法

耗材计划于每月15日前各科室报药械科采购负责人;新增药品科室填写新药审批表,科主任审批后报药械科采购负责人。

药械科采购负责人对于须新购品的询价至少不能少于三家供应商,详细记录供应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物品规格、单价、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款。

药械科询价后,将所收集的供应信息分类整理并交给财务部负责审核采购的人员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的最终审批人对供应商及其商品价格的公允性负责。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医疗器械注册证等证件须在药械科备案后方可进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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