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征收管理法_征收管理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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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

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规。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30日内,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比照开业登记:

(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扣缴税款登记,领扣缴登记证件。

(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包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申报税务登记,税局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

(4)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经营所在地申报税务登记,税局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先工商后税务:改变名称、法定代表、经济性质或类型、住所和经营地点、经营方式、增减注册资本、隶属关系、经营期限、银行账号、生产经营权属。

工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变更税务。不需变更工商的,在变化之日起30日内,变更税务。

先税务后工商:经营期限届满自动解散;因改组、分立、合并被撤销;资不抵债破产;纳税人住所、经营地迁移而涉及改变原税务机关;纳税人被工商吊销执照。

在注销工商前注销税务,不需注销工商的,在宣告终止之日起l5日内,注销税务。

30日,最长不超过180天。

必须持税务登记证:

(1)开立银行账户;(2)申请减免退税;(3)申请延期申报、延期纳税;(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6)办理停歇业;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声明作废。

【税务登记有四种:开业、注销变更、停业、外出经营报验(即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设账:纳税人—领取执照或纳税义务起15日内;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日起10日内

备案:财务、会计制度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送税务机关备案 保管:账簿及其他涉税资料—保存10年

税控:未按规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2000元的罚款;严重的,2000—1万元的罚款。

申报:直接、邮寄、数据电文。

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延期纳税:最长≤3个月。特殊困难内容:因不可抗力;当期货币资金扣除工资、社保后,不足纳税。

减免税条件变化:应自变化之日起l5日内报告;不报告又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有权追回已减免。

核定:可不设账;应设未设账;销毁账或不提供资料;账目混乱;未按期申报,逾期仍不报;计税依据低,无理由。执行程序:适用于『未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

核定;责令缴纳;扣押商品;解除扣押或者拍变卖商品;抵税。

税收保全:只适用于纳税人 <六个月

①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没有滞纳金)②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或其他财产。

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执行不是保全的必然结果。不仅适用于纳税人,且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商品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1.<2000元罚款;严重,2000元—l万元罚款:

(1)未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

(2)未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将财务、会计制度等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安装、使用或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6)未办理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的。

2.罚款50%—3倍

(1)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处50%—3倍罚款。

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也给予同样的处罚。偷税比例=偷税税额/应纳税额总额

纳税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作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不得作为纳税保证人:

1.有偷抗骗逃避追缴欠税行为法律责任未满2年的。

2.因税收违法行为正在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侦查的。

3.纳税信誉为C级以下的。

4.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市(地、州)没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税务登记不在本市(地、州)的企业。

5.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6.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7.有欠税行为的。

保证期间:应缴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有权要求纳税保证人缴纳税款、滞纳金。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保证人应当自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可抵押的财产: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以国有土地上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纳税人、担保人以欺骗、隐瞒手段提供担保的:<1000元罚款;属经营行为的:<10000元罚款。

为纳税人、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1000元罚款。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未缴、少缴税款50%—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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