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工资支付问题_破产工资支付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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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员工工资支付问题
国家统计局和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11月份国内制造业PMI为50.3%,较10月份回落0.5个百分点,创近7个月以来的新低。PMI的持续回落较为明显的体现了当前国内经济的疲弱状态,表明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持续放缓。在整个实体经济持续低迷的情况下,部分企业因为经营不善致资金链受困,走向了破产或破产重整的地步。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公司在申请破产或破产重整过程中,员工工资和经济补偿均属于需优先予以支付的部分。在具体支付过程中,结合《劳动合同法》和《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我们认为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法律意义上的破产和重整均是法定的要式行为,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方可进行宣告破产或重整。破产和重整,并不是企业单位可以单方决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企业依照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需经提前三十日向公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公会意见,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员。对于企业破产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之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上述两种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企业均需要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均以企业依法被裁定宣告破产或重整为前提,如果企业单方决定“重整”或“破产”,并以此为由决定解除或终止合同,很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近日,浙江越红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公告“因受宏观经济影响,资金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生产,公司将破产重整,决定盛龙纺织、红茂织造、越欣数码等生产厂于2014年11月28日停产”且“养老保险缴纳至11月底并解除劳动合同”。该通知并未提及企业的重整决定是否已经人民法院裁定,如确实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则该公司的上述决定很有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承担违法解除的赔偿责任。
第二,企业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企业在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裁定重整之前,往往已经处于长时间无法经营的停工停产状态。这段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执行,即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且员工未提供劳动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
第三,工资及补偿金计算的最后时限。对于宣告破产的企业而言,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自破产之日终止,工资及补偿金的计算当然应当支付到破产宣告之日。对于经法院依法裁定重整的企业而言,重整仅为其裁员的合法理由,双方劳动关系应当自其依法定程序作出裁员决定并送达劳动者之日解除,因此员工工资及补偿金亦应计算至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