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_大学教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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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
(讨论稿)
为了贯彻落实学校《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学通知[2008]6号)精神,充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根据《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结合辅导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内容:
按照《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各学院根据学生工作单位目标责任制的有关目标和任务,结合学院及各年级工作实际,主要围绕英语四六级通过率、主干课程优良率、录研率、就业率、毕业率、授位率、违纪率等内容,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明确辅导员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签订《辅导员工作目标任务书》。
二、考核办法:
按照《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以绩为主,对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考核。
1.辅导员自评。根据《辅导员工作目标任务书》的要求,对照《大学辅导员岗位工作职责》和《大学辅导员工作制度》进行自评并填写年终考核表;自评由各学院自行组织。
2.学生测评。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组织一定比例的学生(原则上不少于所带学生的30%)对辅导员工作进行测评。
3.学工部考评。在辅导员年底述职的基础上,学工部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及各学院副书记对辅导员进行考评并提出考核等级,其中优秀的比例
4.学院考评。在辅导员自评、学生测评和学工部考评的基础上,依据《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通过民主测评、组织鉴定等多种方式产生考核结果。
三、考核结果的使用:
1.由学院年度考核产生的考核等级,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作为评定各类奖励和晋级的基础。
2.学工部考评结果将提交给学院和有关部门,作为辅导员聘任、奖惩的参考;评定为优秀的,学工部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3.学工部考评为基本称职的,须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对考评为不称职的,将建议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处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