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_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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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温地税办〔2006〕76号
关于对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 第121号提案的答复函
严纯雪委员:
你在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期间所提的建议《再次建议:个人所得税应提供完税证明》收悉,经调查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不仅能满足纳税人实际需要,而且有利于增强公民依法纳税意识,对健全征信体系、构建和谐社会都发挥着积极作用。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在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收入明细申报、确保个人收入纳税等资料保密的前提下,试行由税务机关按年向扣缴义务人实行了明细申报后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2004年8月,我市启动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推广应用试点工作,在代扣代缴单位办理全员全额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将为纳入全员全额申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首批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已于2006年4月底前发送,通过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明细申报的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温州有限公司等92户企业的8145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陆续收到了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当然,给每一位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离不开纳税人的支持,更离不开扣缴义务人的理解和配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必须以个人收入明细申报为前提,如果扣缴义务人不向税务机关进行明细申报,税务机关将无从知晓纳税人的纳税数额,也就难以开具完税证明了。今年,我局加大个人所得税全员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力度,届时,将有更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获得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衷心感谢你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温州市地税局征收管理处 潘强 联系电话:88505918
二○○六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 文秘工作 提案 答复 函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6年6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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