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业存款合同_同业定期存款合同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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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存款合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蔡国华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促进甲、乙双方业务发展,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同意为甲方办理人民币同业存款业务。为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特此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特别承诺

甲方在乙方开立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并同意将其的人民币资金划至该账户中,办理同业定期存放业务。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恒丰银行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315456000105 1 第二条 同业存款金额及期限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将合计人民币 元整(¥)存入第一条指定的人民币同业存款账户中,存放期限 天,到期日为 2015年 月 日。本合同项下的同业存款起始日与存放资金实际存入日不一致的,以存放资金实际存入日作为起始日。

第三条 同业存款利率

本存款合同利率固定为年利率 %,合同期内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存款利率,本合同项下存款利率保持不变。

第四条 同业存款计、结息方式

1.计息公式:利息=本金×实际天数×年利率÷365。

2.结息方式:本合同项下的同业存款利息自存放资金实际存入日开始计息,到期利随本清。存款期间,利息不计算复利。到期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则相应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银行休息日后第一个银行工作日,顺延期间仍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利率计付利息。

第五条 提前支取、到期支取和逾期支取

1.提前支取:存款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提前支取本笔存款,若提前支取存款,须经乙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合同。经乙方书面同意提前支取存款的,本合同项下提前支取的同业存款利率按照支取日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2.到期支取:本合同项下的定期同业存款到期,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利率结息支付。

3.逾期支取:本合同项下同业存款不自动转存。若在约定的有效期届满日本合同项下尚有甲方未支取完毕的同业存款,则逾期未支取 2 部分的同业存款利率按照支取日乙方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

4.乙方应于存款到期日当日及时将存款金额的本息划入甲方指定人民币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户 名:

开户行: 账 号: 大额支付号: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合同。未达成书面合同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2.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及变更事项,经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甲方本金和利息,如乙方逾期不能支付本金和利息,则乙方应对尚未支付的本金和利息每日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日利率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日期将本合同项下的同业存款存入本合同第一条指定的账户内,逾期未存入的,每日按未存入金额、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八条 保密责任

除非法律、法规、政府或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或泄漏与对方业务有关及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和信息,但任何一方因制定、履行、修改本合同而向有关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披露本合同相关内容除外。

第九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同业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合同项下的同业存款本息全部支取完毕且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已履行完毕时止。

2.本合同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乙方: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同业业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2015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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