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报_简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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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工作地点约定不明易生纠纷
近日,我院合并审理了曾某某诉某物业服务公司因工作地点变动引发的两起劳动争议案件。
2010年10月2日,曾某某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聘用曾某某在业务部门从事操作类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可对曾某某的工作岗位作出调整。合同签订后,曾某某被公司安排到A小区协管部担任保安。2012年2月15日,公司未与曾某某协商便向其下发《员工异动通知书》,决定将曾某某从A小区协管部调往B小区礼宾部担任保安。曾某某不愿接受工作调动,即以与公司就岗位调动未达成一致为由提出辞职,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和辞职当月的工资。
庭审中,公司提出协管部和礼宾部均属于单位业务部门,且将曾某某调往B小区礼宾部仍是从事保安工作,故无需与其协商。同时,曾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休庭期间,法官对曾某某进行了单方调解,曾某某坦言自己也知道经济补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但不满单位随意变换工作地点,所以才起诉。了解该情况后,法官首先疏导其情绪,并结合本案为其讲解了签订劳动合同时需注意的一些问题。曾某某表示感激,随即撤回经济补偿纠纷一案的起诉,并就工资一案与单位达成调解。
上述案例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结合自身情况约定具体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如果日后单位单方任意变更即可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否则很容易被单位随意调动而被迫辞职或者因拒不到岗被单位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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