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备案要求_出口退税需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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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单证备案
友情提醒
为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通过提醒减少企业因未按规定退(免)税备案单证带来的退(免)税损失,根据国税发[2005]第199号、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文件精神,现按出口退(免)税单证备案资料和时限要求、未按规定备案适用免税政策、虚假备案与备案内容不符适用征税政策、出口单证中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暂不办理退(免)税以及未按规定备案和虚假备案的法律后果等方面予以归纳,便于各出口企业参照执行。
各出口企业应按文件规定予以备案,税务机关将对各出口企业单证备案情况不定期予以组织检查。如自行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的,各出口企业应自行进行免税申报或纳税处理,对不符合退(免)税申报条件的,不得申请退(免)税。
二O一四年九月 出口退(免)税备案单证管理要求
一、出口备案单证时限和资料要求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2012】24号公告第八条
(四)以下出口货物劳务应按照下列规定留存备查合法有效的进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从依法拍卖单位购买货物出口
(二)通过合并、分立、重组改制等资产重组方式设立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重组前的企业无偿划转的货物,将资产重组文件、无偿划转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2013年第65号第九条
二、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适用免税政策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因出口货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业没有有关备案单证的情况除外)的出口货物,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已申报退(免)税的,应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三、虚假和不符的备案单证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财税[2012]39号
以下情况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查实属于偷骗税的,应按相应的规定处理:
(1)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供货企业的发货单、出库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
(2)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商品名称、数量、重量与出口运输单据载明的不符,数量、重量属合理损溢的除外;(3)出口货物的提单或运单等备案单证为伪造、虚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四、备案单证内容不符暂不办理退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出口业务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发票、海运提单等出口单证的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与进口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报关数据不符的,该笔出口业务暂不办理出口退(免)税。已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涉及的退税额对该企业其他已审核通过的应退税款暂缓办理出口退(免)税,无其他应退税款或应退税款小于所涉及退税额的,可由出口企业提供差额部分的担保。待税务机关核实排除相应疑点后,方可办理退(免)税或解除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五、未按规定备案和虚假备案的法律后果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