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_xx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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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农合结报程序,强化新农合基金管理,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民新农合基金的收缴,县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农村合基金的配套、监管和封闭运行,县合管局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农民参加新农合的程序和管理

第三条资金收取和上解。农民必须以户为单位、以农业户籍全部人口参加新农合,要积极主动地交纳参合资金。村组干部在收取农民参合资金时,认真核对交款人员姓名和户籍,当场出具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统一票据》。票据由乡镇合管站派专管员到县财政局申请领取,村委会或社区专管员向乡镇合管站申请领用,县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股应定期予以稽查、核销。收取的资金及时上解乡镇财政所新农合基金专用收入户,乡镇财政所每5日上解到县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

第四条参合资料登记和上报。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村、组干部在收取新型农合资金时要当场为其填写《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合作医疗证》和《家庭帐户》,同时,所填写的姓名、参合金数额等内容必须得到参合人的确认。《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及收款收据存根等相关资料,由村委会收集汇总后上报乡镇合管站。乡镇合管站明确专人对原始资料复核后录入微机,人数和钱、票吻合后,票、款交乡镇财政所复核,按参合人数缴款后,将收款收据(记-1-

帐联)报送县财政局核销票据,将《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农民登记册》(登记册一式三份,县、乡、村各一份)和录入微机的资料报送县合管局。《合作医疗证》实行一年一审制度,每年由乡镇组织农民筹资时统一填写,乡镇合管站初审后,由县合管局分别派2人以上到各乡镇合管站现场验收盖审核印章有效。

农村五保户、一内低保户、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参军)、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独生子女、两女结扎户以及残疾人中持有残疾证的等三种情况人员参加新农合个人筹资部分如何缴费按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和〈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参合资料修改程序。对以户为单位的参合农户确因工作疏忽造成的资料填写、微机录入差错,必须在参合资料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3个月内修改。修改程序为:参合农民向乡镇合管站提出修改申请,乡镇合管站收到申请后3-5日内到申请人所在村组和家中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证明报县合管局审查确定是否更正。

第六条《合作医疗证》管理。按合作医疗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乡镇合管站负责《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管理。《合作医疗证》是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凭证,不得转借他人,不得涂改,如有遗失,应及时到乡镇合管站处申请挂失,经查属实的报县合管局备案,同时宣布作废,一个月后方可补办。被遗失的《合作医疗证》在宣布作废前被别人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失主负责,作废之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除专管员外,其他人员无权补办《合作医疗证》。定点医疗机构在收治病人时,如发现农户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或说不清原因的,应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并报县合管局,县合管理局对转借《合作医疗证》的农户依照有关规定,做出取消参合资格等相应的处罚。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职责

第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和《与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的要求,规范临床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做到合理住院、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定点医疗机构要对住院的参合农民实行全程跟踪服务,接受咨询,解决农民在医疗和结算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第八条实行实名制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生病需住院时,除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先住院,后登记外,住院农民一律先登记,经查验其身份证件并确认后,方可办理参合农民住院手续,防止出现冒用他人姓名住院的现象发生。

第九条结报环节衔接。结报员在接到参合农民结报资料时,凡认为有疑问的必须当面询问患者住院治疗有关情况,必要时向经治医生、乡镇专管员、村组干部、户籍管理等知情部门和人员询问有关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索要有关证明。在确认结报资料的真实性后,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和补偿范围进行审核,在审核中,如发现超标准收费等不正常现象,需查阅病历等有关资料进行核对。经审核后填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表,院长签字后及时垫付补偿金给患者,并定期报县合管局复审。兑现补偿金时应将患者所发生的医药费用、补偿情况在其《合作医疗证》的相应栏目中如实记载。审核工作坚持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相关人员在对结报资料签字时要认真审核相关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采用原始资料结报。定点医疗机构对所出具的所有结报资料真实性负完全责任。除微机收费系统外,定点医疗机构要为病人提供缴费发票、住院费用每日清单等原始凭证;不得为病人重新开具缴费累计发票、补填住院费用每日清单、涂改相关凭证等,住院费用每日清单需由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票据管理,堵塞漏洞,认真保管与补偿有关的各项资料,如病历、处方、财务单据等,以便有关部门复查。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对全体医护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严禁串通病人冒名住院、挂床住院,严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外的项目变通为范围内项目或分解在其它项目中,严禁调换药品。对冒名就诊者,医护人员有权扣留其《合作医疗证》并及时逐级向县合管局汇报。

第四章医疗费用最终审核和结算

第十二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负责对医疗费用的最终审核,对定点医疗机构初审中发生的错误予以更正。在接到有关结报资料后要及时审核完毕,对不符合补偿条件的要予以说明。审核工作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责任追究制度。县合管局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实施细则》、《补偿暂行办法》的各项规定,严明纪律,确保审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第十三条县合管局审核职责和程序。审核职责包括:审核资料的真实性和逻辑性,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医学诊疗常规,是否符合收费标准以及是否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和用药目录。审核程序包括资料审核、会计复核、领导审批,必要时调阅有关资料或开展现场调查。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和管理。县合管局每月测算资金使用量后向县财政部门申请调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入支出帐户,帐户余额要保持在合理水平,既要保证正常使用,又不得过多结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出帐户与县合管局工作经费帐户分开设立,不得互相调用。

第十五条县合管局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票据及会计档案管理,及时填报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统计、分析,各类帐簿、收支凭证、报表要装订成册,归档保管,以备核查。

第五章医疗费用结报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实行医疗费用结报公示制度。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月向各乡镇提供补偿名单等信息,乡镇合管站、村民委员会、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按季度公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实行有奖举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设立举报电话,对举报弄虚作假、冒领、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对举报者给予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和县财政局负责对影响基金安全的案例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或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罚则

第十九条冒用他人姓名领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按有关法定程序提请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利用违规手段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协助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追回资金,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由于审核错误、违规诊疗等原因造成资金垫付的损失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串通他人冒领、多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由卫生局对其处以参合人员医疗费用总额的1到3倍的罚款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含乡镇专管员和定点医疗机构结报员)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为他人提供便利等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卫生局和相关部门对其处以损失基金的3至5倍的罚款,二次以上或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二OO七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由石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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