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_法律援助工作存在问题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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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律援助工作问题与研究

延庆县司法局 袁艳华

为准确把握新时期我县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需求,进一步做好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推进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全面、协调发展,结合今年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近期我们对我县近三年的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目前农村法律援助的需求与现状

(一)我县农业人口和外来务工人员基本数据

我县共有15个乡镇,370多个行政村。据延庆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告数据,截止2012年,我县常住人口31.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6万人,占全区总人口的50.5%;常住外来人口3.7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7%。2013年农村人均收入15504元,较北京市农村人均收入低15.4%。

(二)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情况

目前,我县设法律援助工作机构一个,即法律援助中心,直属县司法局管理,主要负责全县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指派、案卷归档等。下辖18个镇(街)依托司法所均成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每个法律援助工作站配有2-3名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法律咨询和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376个行政村均设有法律援助联系点,配备一名法律援助联络员。除此之外,还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委、残联等社会团体设有法律援助工作站。目前在延庆看守所筹备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指派律师定期坐班,为符合条件的关押人员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援助服务。

(三)近三年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情况

2011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611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15件,人身损害赔偿28,交通事故损害赔偿70件,工伤9件,追索劳动报酬316件,追索赡养费18件,受援人中农民工432人,涉案金额达191.9万元。

2012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337件,人身损害赔偿14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3件,工伤8件,追索劳动报酬196件,追索赡养费5件,受援人中农民工264人,涉案金额达390.2万元。

2013年,我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764件,涉及农村及农民的案件534件,人身损害赔偿33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36件,工伤11件,追索劳动报酬455件追索赡养费17件,受援人中农民工552人,涉案金额达767.7万元。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特点和趋势

从我县近三年法律援助工作的数据来看,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呈以下特点和趋势:

(一)农村法律援助工作是我县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

从案件比重来看,2012年我县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占全县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84.3%,2013年为83.4%,2014年为69.9%,由此可见,我县绝大部分法律援助案件为涉农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县是北京远郊区县,农村人口比重大,约占全县总人口的50.5%,而农村人口中经济困难人口多,因而涉农法律援助案件较多,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年来随着我县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县外来务工人员逐渐增多,涉及农民工的案子较多。

(二)我县农村法律援助需求相对集中

从近三年办理的涉农法律援助案件数据来看,我县农民的法律援助需求集中体现在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争议、损害赔偿、婚姻家庭纠纷等方面。其中,追索劳动报酬967件,占受援总数的54.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214件,占受援总数的12.0%;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58件,占受援总数的3.3%;工伤待遇争议28件,占受援总数的1.6%。

(三)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案件增多,且多为群体性案件

近三年来,在我县农民工因劳动争议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逐年增加,并多以群众体案件的形式出现,案由主要是追索劳动报酬。比如,2013年县法律援助中心就办理了7起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涉及农民工116人,其中一起多达64人。这些农民工群体很多是外来务工人员,食宿费用高,维权更心切,为此,我中心专门开辟了农民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简化农民工案件办理程序,对农民工追索劳动报酬和工伤待遇案件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对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法律援助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核、当日指派,为5人以上群体性农民工讨薪案件提供集受理、审批、指派、办理、执行为一体的全程法律援助。让农民工兄弟享受到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当前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农村法律援助人力资源不足,供需矛盾突出

当前,随着我县经济的发展和外来务工农民的不断增多,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纠纷、宅基地纠纷、婚姻家庭等纠纷呈现不断攀升趋势;同时,随着普法宣传的深入,广大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农民寻求法律帮助的积极性越来越高,对法律援助的需求量也就越来越大。然而我县法律援助力量非常薄弱,目前,县法援中心仅有在编工作人员2名,单是负责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审批及日常的法律咨询、接待和各类调研、报表报送已不堪重负,更不要说办理具体的援助案件,进行调查取证了。从案件的具体承办来看,由于我县律师资源少,我县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上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只有刑事案件均指派给律师承办,当出现同案犯较多的共同犯罪时,还会出现难以指派律师的情况。随着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日益增长,这种供需矛盾将会更加突出。

(二)法律援助受案范围过窄,满足不了广大农民的现实需求

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农民可以享受的民事法律援助范围主要是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几类,范围比较窄。而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和新农村建设的进行,农村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法律纠纷,除了传统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赔偿之外,因为土地承包、土地确权、宅基地使用、征地拆迁、村民待遇等原因引起的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常见。这些纠纷不但关乎农民切身利益,而且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如果不把这些事项涉及的权利列入法律援助范围,农民将会处于无助的境地。

(三)与城市相比,农村法律援助案件复杂,农民维权成本高

一是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相对复杂。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民法律意识、举证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这就增加了案件处理的复杂性。另外,侵害农民权益的主体还可能是乡镇政府或村委会,而且往往以红头文件的形式进行,农民与行政权力相抗衡,更增加了案件的处理难度。二是由于维权成本高,农民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法律援助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民提供免费法律服务,为农民减免的主要是律师费部分,但农民自己还要交纳诉讼费。虽然《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规定了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但实践中法院大多采取缓收受援人诉讼费的方式,很少做出减免决定。此外,在办案过程中,农民还要交纳资料查询费、鉴定费等为数不小的费用,对收入本来就不高的农民家庭来说,这无疑是一笔不小的负担。农民交不起相关费用,案件无法进入仲裁、诉讼程序,即使进入了司法程序,也会因为缺少关键证据而败诉。因此,很多农民遇到法律纠纷,倾向于选择调解和行政手段来解决。

四、加强我县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为确保我县法律援助工作实现“应援尽援”的工作目标,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我县农村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建立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新机制,解决律师资源不足的问题

目前,我县共有社会律师10名,法援中心公职律师1名,难以满足刑事援助案件指派的需要,更不要说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我县也已经建立“点援制”,但囿于律师资源的短缺,难以真正实现受援人自主选择律师。因此,需要创新机制,解决我县法律援助律师资源紧张的问题。借鉴国内同行的有效做法,结合今年市县两局推行的村居法律顾问制度,可以尝试实行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制”。由于县域内律师资源有限,而全北京市律师资源充足,县法援中心可以面向全市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招标,通过洽谈、议标等形式确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援助案件承办合同。合同制实行案件指派到所,由所选派律师承办案件,法律援助中心与律所双重管理。律所承担选派律师、指导办案、反馈信息等责任,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对案件质量、承办进度、当事人满意度等监督考核。案件承办从分散到集中,有助于提高律所办案积极性和责任感,律所要获得并保有承包合同,除了要满足相应资质外,对办理每个案件均不能掉以轻心,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监督。

(二)加强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增加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的编制名额,根据法律援助的实际需求量来确定当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编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力支持,保证老百姓的维权资源、格局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加强法律援助服务人员尤其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管制度,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此外,还要适当增加投入,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基础建设,实现职能分区,设立专门的咨询接待室,改善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专用电话设备及其他办公设备,实施专业律师坐班制,提升法律咨询接待水平。

(三)扩大农村法律援助范围,加大涉农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力度

针对农村法律需求不断增多的趋势,将农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最迫切的法律纠纷纳入法律援助范畴,扩大农村法律援助工作的覆盖面。在实地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将经济困难农民土地承包、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和因假冒伪劣生产资料(假种子、假农药、假化肥)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同时,针对农村法律援助案件的复杂性,法律援助机构要尽快转变观念,调整工作方式,加大对涉农援助案件的办理力度,确保涉农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及时高效的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保障受援对象法律权益的最优化。

(四)完善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节约农民维权成本

由于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权成本高、执行风险大,因此不少农民和农民工宁愿采取极端的非理性的方式维权。针对这一情况,应继续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建立法律援助案件诉前调解机制。凡是民事类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认为可以调解结案的,由承办律师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后启动调解程序,尽最大可能将纠纷解决于诉前、庭前。同时,要建立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机制,努力做到法律援助与人民调解的有效衔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优势,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纠纷解决功能,争取将大量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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