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_专项法律顾问工作指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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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提高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众知晓度,扩大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成效,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服务内容、监督信息等情况。

第三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实行悬挂《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张贴宣传海报和印制便民服务卡等制度。

第四条

公示牌公示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姓名、照片、执业机构、联系电话(含手机)、电子邮箱以及执业机构的地址等内容。

第五条

公示牌公示的监督信息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每月现场服务的时间,负责监督指导的司法行政部门的名称和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公示牌公示的服务内容应当包括村(社区)法律顾问提供专业法律意见、法律咨询、法治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五个方面。

第七条

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全市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格式和村(社区)法律顾问台签。

第八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应当悬挂在村居委办公楼门口及周边显眼位置或者村务公开栏等村居民经常关注的地方。

第九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发生人员变更的,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村(社区)及时更换《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牌》。

第十条

村(社区)法律顾问在现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摆放台签。

第十一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统一印制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公益服务海报张贴在辖区村(社区)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为辖区所有村(社区)法律顾问印制便民服务卡,正反两面包括便民服务卡名称、律师姓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和服务内容。

便民服务卡应放置在村(委)会或其它公共场所供群众取用。律师开展现场服务时,应放置便民服务卡。

第十三条

本指引由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4年7月30日发布的《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示工作指引(试行)》同时废止。参考样式一: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参考样式二: 说明:

1、规格:长50cm,宽30cm;

2、整体颜色由深蓝色(CM100)与白色相间构成;

3、左上角放置司法行政徽;

4、公示的内容:律师的姓名、手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联系电话、地址,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电话,简要描述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内容。

律师台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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