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对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启示_枫桥经验和矛盾化解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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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经验”对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启示

郑重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五十周年(1963年-2013年)。源起于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枫桥经验”由最初阶级斗争背景下将“四类分子”(地富反坏分子)就地改造为新人的一种社会改造经验,发展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验,再到村民自治、社会矛盾预防调解、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经验,其内涵实现了历史性的发展和跨越。“枫桥经验”不仅是基层社会综合治理的经验,对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随着我国社会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各种矛盾问题交织,人民内部矛盾逐渐呈现出主体多元、诉求多样、数量高发的态势,这些矛盾最终多以案件形式汇集到人民法院。“枫桥经验”对我们的启示是坚持司法为民,创新群众工作方法,抓苗头、抓源头,抓基层、抓基础,构建多元矛盾纠纷预防与化解机制,努力将问题解决在当地,矛盾化解在萌芽。

“枫桥经验”强调矛盾“就地化解”

1963年2月,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国农村普遍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并提出要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改造为新人,并采取“一个不杀,大部不捉”的政策。中共浙江省委选择诸暨、萧山、上虞等县作为试点,规定在社教运动中,除了现行犯外一律不捕,必须捕的也要报省委批准。是年10月底,枫桥社会主义教育对敌斗争基本结束,公安部领导发现了枫桥没有捕人的经验,向正在杭州视察的毛泽东作了汇报,毛泽东肯定地说:“这叫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并指示好好总结。

根据毛泽东的指示,公安部总结报告了“枫桥经验”的主要精神,即“捕人少,矛盾不上交,依靠群众,以说理斗争的形式把绝大多数‘四类分子’就地改造成新人。”1963年11月20日,毛泽东作出了重要批示:“此件看过,很好,讲过后,请你们考虑,是否可以发至县一级党委及县公安局,中央在文件前面讲几句介绍的话,作为教育干部的材料,其中应提到诸暨的好例子。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11月22日,毛泽东在同公安部负责人的谈话中又强调指出:“从诸暨的经验看,群众起来以后,做的并不比你们差,并不比你们弱。你们不要忘记动员群众,群众工作做好了,可以减少反革命案件,减少刑事犯罪案件。”

“枫桥经验”经过五十年的发展创新,其最初的精神内核“为了群众、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得到了传承,“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则有了更为丰富的实践积累和时代内涵。枫桥镇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乡镇建设,多元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等举措,有效解决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有学者将“枫桥经验”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以人为本、仁爱的人本价值观;依靠群众、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观;不断的制度创新、尊重群众智慧的社会发展观。”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是创建平安中国的重要载体,“枫桥经验”对我们的启示主要是牢固树立司法为民宗旨,加强司法便民举措,构建诉调对接机制,推进涉诉信访矛盾多元化解。

诉调对接实现矛盾“源头化解”

“枫桥经验”在实践中密切依靠群众,就地解决了大量矛盾纠纷,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囿于司法自身功能的有限性,人民法院只能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有限责任公司”,而难以成为“无限责任公司”。从我国司法制度设计上看,法律规定了调解、仲裁和司法等多种形式来定分止争。因此,要推动大调解工作格局的形成,加强诉调对接工作,发挥好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明确性质让诉调对接“全覆盖”。诉调对接的调解仍是人民调解,但却是在“诉的背景、诉的引导、诉的管理和诉的保障”下的调解。诉的背景,是指矛盾在正式进入法院诉讼程序前的调解;诉的引导,是指对已经诉至法院的纠纷,由法院引导分流到诉调对接中心;诉的管理,是指对进入诉调对接中心的纠纷,将其作为人民法院的案件一样进行流程管理;诉的保障,则是已达成调解协议且当事人有要求的,依法确认其法律效力。同时要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调解不成,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立案,防止简单的以调代立、久调不立,侵犯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行业联动让诉调对接“专业化”。行业联动有利于实现矛盾化解的专业化和精细化。如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人民法院与工商局、消保委构建诉调对接工作联动机制;在医患纠纷调解领域,推动第三方化解医患纠纷平台的建设,强化对医患纠纷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促进医患纠纷的诉讼外化解;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物业、农村土地承包等领域与交警、工会、房地、农委等主管部门加强诉调对接,深入推进行业联动化解矛盾机制的建设,争取更多参与纠纷化解的主体、拓宽纠纷解决的渠道,实现纠纷解决主体多元化,途径、方法多样化。

机制建设让诉调对接“见实效”。要发挥人民法庭、社区巡回审判点等基层组织的作用,深入基层,以“两庭一所”为依托,以综合治理网络为平台,建立诉调对接分中心,利用专职法官、人民调解员、村镇、社区干部等多种资源,就地化解矛盾。工作力量要不断向基层法院、立案信访接待一线倾斜,把矛盾纠纷的调处和预防工作向社区、村组延伸。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有效化解“无案号”矛盾案件。

齐抓共管推动矛盾“多元化解”

“枫桥经验”重视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成了“党政动手,依靠群众,立足预防,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对人民法院矛盾化解工作的启示是要建立“党委领导、法院理诉、政府解难、多元化解”的工作机制,实现“司法依靠群众、服务群众,群众崇尚法律、认同法律”。要立足“社会矛盾社会力量解决、基层矛盾基层组织化解”,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形成合力共同化解涉诉信访矛盾。

发挥党委政府的政治优势,当好“指挥棒”。要加强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重大涉诉信访矛盾,要主动向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报告和通报,争取领导、监督和支持。要就涉诉信访工作中的难点、突出问题主动向党委、人大请示汇报,请求指导和支持,形成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强大合力。

依托基层组织的资源优势,弹好“协奏曲”。一些涉诉信访矛盾的产生与社会前端管理密切相关,其化解也需借助基层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业务优势。传统法律文化和社会格局,形成了群众乐于身边问题身边解决的思维习惯,在当今传统熟人社会向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转变过程中,仍要注重发挥街道、镇、村等基层组织调解民间纠纷的优势,基层派出所处理轻微伤害案件的优势,司法所、综治办提供法律援助的优势,实现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全方位、多渠道化解处理各类社会矛盾。

发挥特殊人士的身份优势,筑起“防护墙”。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志愿者等“独立第三方”参与信访接待、终结听证和矛盾化解工作,可以增加当事人的认同感和信任感,推动涉诉矛盾化解。如政法院校在校研究生担任法院立案信访大厅志愿者,为来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既提高了他们自身司法实践能力,又为群众提供了实际帮助;选任一批来自妇联、婚姻登记中心、镇综合治理窗口等部门的干部参与信访窗口接待工作,使他们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更贴近社情民意,更有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

(作者单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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