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_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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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生育政策依据及条件
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三章第十九条件的夫妇。
二、携带资料:《再生育申请表》一式三份,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女方近期一寸照一张望,再婚家庭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调解协议书、收养登记证,初婚方未生育证明,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的,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的要镇乡(街道)村(居)情况证明。
三、审批程序:夫妻申请→村(居)调查核实→签署意见→镇乡(街道)计生办审核、签署意见→户籍地公示→区计生局再生育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时限:区计生局应当在收到《再生育申请表》三十日之内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外出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18至49周岁的成年男女,离开户籍所在地镇(乡)、街道,跨区外出的,在外出前持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夫妻一起外出的双人合照)一张、村(居、社区)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到镇(乡)、街道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场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一年二次寄回《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回户籍地进行孕环情检查。
镇(乡)、街道办证机构对符合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条件、资料齐全的申领人,一般应在当日内免费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节假日除外)。
外来流动人口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程序
外来育龄流动人口在到达我区镇(乡)、街道10天内,持本人身份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镇(乡)、街道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办公室或其他指定场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按规定办理《暂住证》,接受相关宣传教育。外来已婚育龄妇女还需到指定地点参加孕环情检查。对未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育龄流动人口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逾期、失效的,规定其在3个月内补办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交镇(乡)、街道流管办补验。
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审批办法
一、政策依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和《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之规定
二、携带资料:《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结婚证书、身份证,依法收养后又怀孕的需要经市级有关部门认定的不孕不育证明和《收养证》,再婚对象需提供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协议离婚的需同时提供《离婚证书》,丧偶的需提供死亡证明。以上证件原则上需要原件。
三、审批程序:夫妻申请→村(居、社区)调查核实、签署意见→镇乡(街道)计生办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区计生局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市计生委审核后,符合条件的通知生育管理地公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本人→公示期满,市计生委特批小组审批。
四、审批时限:市计生委在收到《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申请审批表》三十之内做出是否批准生育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须知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二、申请对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
三、鉴定条件:因先天或后天患病、以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符合法律、法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四、鉴定程序: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应向生育管理地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
2、单位或村(居、社区)民委员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生育管理地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3、镇乡、(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在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报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查申请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
5、上报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进行鉴定。
五、鉴定时间:每年的4月、10月组织两次鉴定。《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须知
一、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条件 依法登记结婚,无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等行为的夫妇。
二、领证程序
发现怀孕后到镇乡(街道)计生办领取《生殖健康服务证》;
三、携带资料
女方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怀孕诊断书及单人一寸照一张。
四、承诺时限
对于一孩生育条件、资料健全的领证人,当日办理完毕(除节假日外)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须知
一、领证条件
独生子女年龄在14周岁以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自愿终生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配偶死亡后,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一方;
(三)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过一个子女,自愿终生不再生育的夫妻;
(四)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死亡,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五)依法收养一名子女,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二、领证程序
(一)已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由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到生育管理地的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父母申请表》;
(三)经申请人所在的村(居、社区)民委员会或单位核实,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附独生子女1寸照片一张,到镇乡(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
三、办理时间
镇乡(街道)对符合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并资料健全的申领人,当日办理完毕(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