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处号12文_十二号诡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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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冶工商处字„2009‟第12号

当事人:湖北祥强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地址:大冶市茗山乡中门村法人代表:傅德 注册资本:陆佰万元整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经营范围:制造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旋转升空类、吐珠类、造型玩具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0年4月16日)

营业期限:二00六年八月三日至二0一0年四月十六日 当事人于2007年3月26日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振阳”牌商标,国家商标局已受理,该商标仍在公示期间。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振阳”牌商标注册证的情况下,于2008年11月印制“振阳”商标在其产品包装中使用并销售其产品,其违法经营的产品销售收入共计109600元。上述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当事人情况说明》、《照片》、《注册商标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销售发票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使用未注册商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

(一)冒充注册商标的”的规定。已构成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2009年3月26日进行告知。当事人收到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鉴于当事人无主观故意,认识态度较好,且在案件调查期间主动配合调查,并及时停止违法行为,有法定从轻的情节。根据《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并责令改正。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大冶市支行城南分理处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大冶市工商局、账号1647-01040000098)。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黄石市工商局或大冶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大冶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00九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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