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海外项目党建工作的实践与探索_项目加强党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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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海外项目党建工作的实践与探索
摘 要:党建工作是国有企业的重大特色和独特优势,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海外项目党建工作,为企业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际知名企业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
关键词:海外项目;对策建议;党建工作
一、海外项目党建工作的基本情况
(1)坚持“四个同步”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在组织建设上努力做到“四同步”:一是在成立国外工程项目部时,按党章规定同步建立党的组织;二是项目的施工生产任务和党务工作同步安排;三是生产经营业绩和党建工作成效同时考核、评价;四是每年在“七一”开展主题党日活动时,对“一先两优”同时进行表彰。按照“内外有别,内部坚持,外不公开,运转正常”的工作机制,以注重实际、小型多样、分散灵活的方式,在项目内部扎实有效开展党建工作,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位。(2)坚持“三重一大”落实,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证作用。积极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执行“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同时,注重发挥员工群众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每年组织员工群众对各级领导班子进行民主测评,把员工群众的认可度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内容。(3)坚持“以人为本”要求,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动作用。一是以爱国爱企爱岗为主线,加强形势任务教育、当地法律法规及风俗文化教育。二是积极为员工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特别是安哥拉项目,开辟了生态农场和养殖场,大大提高了员工的生活质量。三是重视员工健康和劳动保护,积极做好疾病和安全的防控工作。四是完善外籍员工激励机制,重视外籍员工的业务培训和福利待遇。五是把“能帮就帮,敢做善成”的南宁精神带出国门。安哥拉公司资助修复安哥拉洛比托市6号学校等。
二、海外项目党建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党建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项目忙于施工生产,党组织处于活动不正常、作用不明显的状态;部分兼职党支部书记对党建工作重视不足,影响了党支部作用的充分发挥。(2)海外党建工作机制有待完善。海外所在国的社会环境限制和项目工期紧张等客观因素影响,党的活动开展随意性大,党建工作的系统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有待提高。(3)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有待改进。海外业务点多面广线长,党员高度分散、流动性大,党内教育活动难以覆盖所有基层党员。(4)思想政治工作有待加强。员工逐步本土化是海外项目的发展趋势。中外员工文化背景、政治宗教信仰、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和风俗习惯的不同,给思想政治工作带来了较大的难度。(5)员工业余文化生活比较匮乏。受所在国客观条件限制,员工业余文化生活单调。基于安全考虑,项目对员工的生活范围和生活方式提出一些限制。(6)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的安全保障工作难度较大。部分海外项目所在国的社会环境、生活环境较差,自然灾害、绑架抢劫、党派斗争以及地方性疾病传染时有发生,对项目的顺利开展和员工的安全管理造成了较大影响。
三、加强海外项目党建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1)突出完善海外项目党建工作体系,实现基层党建“三个覆盖”。1)建立健全海外项目基层党组织,做到组织建设全覆盖。根据党章规定和项目实际,合理设置党的组织。在较大项目设立党工委,在中小型项目设立党支部;在党员流动性较大的分项目,设立党小组。对个别流动分散的党员则划入相近的项目党组织进行管理;对没有合适项目支部可划入的,由项目总部机关的其中一个党支部负责代管。2)完善海外项目工作制度,做到运行机制全覆盖。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中心组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涉外保密和维护国家安全制度》等,进一步明确海外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建立健全相应的党员信息管理库,做好党员的动态管理。3)加强党建信息化建设,做到党内交流网络全覆盖。针对海外项目党员大多比较分散、偏远,完全集中过组织生活不现实的客观情况,项目党组织充分利用内部加密网络、视频、电子邮件、QQ、传真等现代化的信息工具,搭建内部交流平台,随时与分散工作的党员保持联系,确保党建信息覆盖到位。
(2)突出服务中心工作,抓好党建工作“四个结合”。1)海外党建工作要与创“精品工程”相结合。紧密围绕生产实际,将党建工作这一政治优势转化为生产经营的优势。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管理提升活动,带动员工创新创效,推进精品工程建设。2)海外党建工作要与创“党员先锋工程”相结合。通过各种形式和载体,激发党员立足岗位、争当先锋。强化共产党员的身份意识、责任意识和先进性意识,时刻警醒自己的言行。3)海外党建工作要与创“阳光工程”相结合。抓好干部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坚决反“四风”,持之以恒落实“八项规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4)海外党建工作要与创“和谐工程”相结合。首先,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加强与我国驻外使馆联系,突出抓好项目驻地的安全防范工作。其次,确保员工的生活质量。因地制宜完善员工的工作、生活、文化、医疗设施,缓解海外项目驻地生活条件艰苦、医疗设施匮乏对员工工作生活造成的困扰。再次,构建良好的社会关系。党组织要协助项目加强对外协调交流,发挥海外项目党组织在对外沟通交流、理顺关系、调解矛盾的重要作用。
(3)突出抓好队伍管理,确保人才建设“三个到位”。1)加强员工思想建设,确保思想教育触角延伸到位。一是抓好保密意识教育。教育党员和员工自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不参与所在国和地区任何有损党和国家利益的活动。二是抓好涉外规范教育。树立“涉外无小事”理念,始终把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宗教、文化以及涉外纪律作为培训教育重点,常抓不懈。三是抓好爱国主义教育。认真抓好爱国主义教育,激发员工强烈的民族自豪感和爱国主义情操。四是抓好形势任务教育。根据所在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情况,加强对党员和全体员工进行形势任务教育,消除他们的畏难情绪和各种疑虑。2)加强“四好”领导班子建设,确保海外项目任务落实到位。在海外项目部领导班子的选拔和配备中,把作风优良、业务精通、善于管理、敢于担当、执行力强的复合型人才选配到海外项目部,全力打造“四好”领导班子,确保完成海外各项任务和目标。3)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确保员工素质工程建设到位。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培养人才方面的优势,进一步提升员工队伍对海外市场的适应能力、对工作节奏变化的调节能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化视野和经营管理经验的人才,为进一步拓展海外市场创造有利条件。深入推进学习型员工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商务知识、外语知识等培训。开展“导师带徒”等活动,加快青年员工成长速度。
(4)突出品牌形象建设,有序推进中外文化融合。1)积极弘扬和实践企业文化理念。积极宣贯工程局“自强不息,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利用工程局外语版网站、企业宣传短片等载体,加大对企业文化理念宣传力度,使企业文化理念广为人知、深入人心,进一步提升企业形象。2)积极推广应用企业品牌标识。结合公司制改造工作和海外项目实际,有序推进《中国能建品牌视觉形象管理规范》。以强化现场形象塑造为抓手,培育优秀项目文化。3)积极完善文体娱乐设施。因地制宜建立篮球场、乒乓球室、图书阅览室等,组织开展文体娱乐活动,丰富业余文化生活。主动邀请业主、地方政府参与活动,融洽关系,促进合作。4)积极与地方主流媒体沟通。主动加强与地方宣传部门、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积极报道工程局海外项目建设情况和员工风采,在国外树立良好的“广西水电”品牌形象。
对于滞箱费的计算,我国在1992年曾发布过《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方法》来对滞箱费的计算标准进行规范。但是,首先该方法已于2003年废止;其次,该方法也并没有对滞箱费的赔偿金额规定上限。而在实际中,对于具体费率的计算,“实际业务中,承运人都是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如用箱成本、箱量情况、各港口的习惯做法等,再参考《计收方法》来制定合适的收取规则。” 各承运人对免费用箱期的规定主要参考港口设定的免费堆存期,费率标准则受不同港口情况及承运人的用箱成本等因素的影响而不尽相同,但普遍都高于《计收方法》的规定。
以下为当年《计收办法》中关于滞箱费的相关收费规定:
(单位:美元(USD)/每天。)
在种种情况下,对于滞箱费的计算,目前的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出于对双方利益的考虑,审判机关往往会采取以下几点做法对滞箱费进行限制:一是以集装箱的价值为标准进行限制;二是根据合同法防止损失扩大条款判断合理的超期时间;三是以集装箱日租金为计算依据,如在马来西亚国家航运有限公司(MISC BERHAD)诉山东莱钢永峰钢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中,法院对于最终滞箱费确定,是以同期、同类型、同数量集装箱的租金损失来进行计算的。
但是,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上述的判决方法都是在结合具体案例的情况下做出的。而这种方法,考验了法官的法律知识和素养,虽然实现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也有可能造成法官对于自身职权的滥用。因此,还是必须在立法中找到一种普遍适用的法律依据,才能在审判中尽可能实现公平统一的结果。
四、滞箱费相关问题的解决建议
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而现行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均未对滞箱费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因而在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有关滞箱费的纠纷,同时法院所作出的裁判结果也因此不完全一致。所以,制定相关的滞箱费规定就显得十分的有必要。但是由于1992年的《计收办法》已经在2003年正式失效,因此如果再由交通部等部门对此做出相关法律规章就显得没有必要了。因此笔者认为,航运法作为调整围绕船舶运输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以及为了实现航运法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航运市场秩序,提高船公司的效率,实现国家对航运经济的宏观调控的目的,在未来航运法的编纂中加入有关于滞箱费的相关规定就不失为一种十分可行有效的办法。
当然,航运法的编纂任重而道远,因此,在现行体系下,笔者认为可以参照海商法中的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建立一种关于滞箱费的责任限制制度来进行过渡。当然,在现有国际公约和海事法律体系中,完全没有一种以货方为收益主体而建立的责任限制制度,因此,这种方法有一定的风险。但是笔者认为该种责任限制制度虽然保护了货方的利益,但是对于承运人本身确也并没有造成很大的损失。首先,在实际审判中,高额的惩罚性滞箱费是很难获得的,也是不现实的,审判机关在审判时,往往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以此来制定赔偿金额;其次,承运人本身也可以通过种种方法来减少因为集装箱的超期使用而造成的自身的损失,对于滞箱费的制定,也只是出于对自身权益的保障而进行的采取的一种手段;最后,滞箱费的本身也正如上文所说,是一种补偿金,而不是一种谋取利益的手段,承运人主要的收益还是来自于货物运输中收取的运费。
综上所述,伴随着集装箱班轮运输的发展,更多的法律纠纷突显而来。由于立法的滞后性,许多由集装箱引发的纠纷在法律上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本文所探讨的关于滞箱费的一些纠纷就是典型的例子。然而有关于此类纠纷,国际公约国内外法律都没有明确作出规定,因而造成法律上的空白,由此而引发了许多法律问题的争议。由于该领域实务性较强,笔者的学识有限,也只能通过翻阅国内外关于滞箱费的相关著作就滞箱费的一些问题做出理论性的探讨,当然有关于滞箱费的相关法律问题远不止这么多,希望在以后的学习研究中能有更多的收获。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
周连成.滞箱费若干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王桂香.有关滞箱费若干法律问题探讨.集装箱化.2003(10).26.石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2010年硕士论文.青岛海事法院(2011)青海法海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文献: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2]杨良宜.滞期费.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3]傅延中.海商法论.法律出版社.2007.[4]陈金山.关于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的探讨.中国水运.2008(1).[5]张国军.关于海运集装箱滞箱费的若干法律问题.集装箱化.2014(2).[6]郭俊莉.海上货物集装箱运输中滞箱费相关问题探讨.山东审判.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