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债券交易流通规则_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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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债券交易流通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依法发行的债券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交易流通,适用本规则。
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第三条 债券在交易中心交易流通,不表明交易中心对债券的投资风险或者收益等作出判断。
第二章 债券交易流通
第四条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日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
1、初始持有人及持有量列表
2、交易流通登记表
发行人或主承销商也可委托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交易
2市场披露交易信息,交易中心提供交易信息披露便利。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债券交易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债券借贷、债券远期、债券预发行等。
第十七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拟通过二级市场赎回部分或全部债券的,应按相关规定或合同向市场参与者发布公告,说明拟赎回债券数量、价格和赎回方式,赎回方式应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
发行人完成赎回当日应向全市场披露赎回情况。第十八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交易中心根据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提供的信息向全市场披露。
第十九条 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双方均为独立法人,但交易一方基于投资份额、股份或者协议等实际控制交易对手方的;
(二)交易双方为独立法人(或分公司),交易双方受同一母公司(或总公司)实际控制的;
(三)交易双方为总公司、分公司关系的。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及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一方为金融机构类市场成员,交易对手方为该金融机构担任其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非法人类市场成员;
(二)交易双方均为非法人类市场成员,且由同一金融机构担任其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开展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指交易前,应当制定交易管理制度,对定价方式、内控机制、内部审核流程、信息披露流程等进行规范并提交交易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或资产管理人应在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向全市场披露上月开展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指交易的情况。披露内容包括参与方、交易标的、交易价格和交易规模等。
单笔回购交易金额(当日相同对手方、相同期限的交易合并计算)超过10亿元的或其他债券交易单笔金额(当日相同对手方、相同标的的交易合并计算)超过2亿元的,应在交易达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报告交易原因、定价依据和可能的影响。
交易双方共同受财政部、国资委或其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或交易双方因匿名撮合交易方式导致达成本规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所指交易的,无需按照本规则进行披露或报告。
交易双方共同受地方国资委或其平台公司实际控制的,可向交易中心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进行披露或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买断式回购交易。发行人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开展质押式逆
6或市场情况,暂停、恢复和停止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并及时告知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国债、中央银行债券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在信息披露前发生以下情形时,发行人应当向交易中心申请暂停相应债券交易流通服务,按照规定披露后恢复:
(一)发行人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因素且预计难以保密的,或者在按规定披露前已经泄漏的;
(二)公共媒体中出现发行人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债券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发行人未按本规则第三章披露重大事项的,交易中心可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直至披露相关信息后恢复。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暂停某只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暂停原因,并定期披露相关事件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债券发生价格异常大幅波动,对市场合理定价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中心可视情况采取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异常因素消除后恢复。
第三十五条 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因提交信息错误等原因导致债券流通要素存在错误的,交易中心暂停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更正后恢复。
第三十六条 发生《公告》第十五条所指债券交易流通终止情形的,交易中心停止相应债券的交易流通服务。
第八章 处置措施
第三十七条 以下情形属于违规行为:
(一)债券登记日未按规定提交交易流通相关文件的;
(二)债券存续期间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三)开展本规则所列交易时,未按规定主动履行交易信息披露与报告义务的;
(四)利用以自身发行债券为标的的回购交易操纵债券价格的;
(五)利用债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不当影响市场价格的;
(六)未按本规则向交易中心申请暂停债券交易流通服务,造成债券交易异常情况的;
(七)违反本规则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交易中心认为发生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可以向相关主体开展调查,相关主体应根据交易中心的要求提供相应说明和证明材料。市场成员认为有违规行为的,可向交易中心举报。
第三十九条 交易中心认定存在第三十七条所列行为的,应根据人民银行要求,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主体采取以下处置措施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同时抄送交易商协会:
(一)口头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