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登记工作流程_纳税申报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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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工作流程
第一节 开业税务登记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代码证是否已办理。
2、审核纳税人税务登记表和其他表填制的内容有无漏项,是否已加盖纳税人公章。
3、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1)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作为领证凭据。
(2)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人员填写《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用档案夹装订好,于次日传递到综合管理岗。
(3)对由税源管理岗审批转回的纳税人资料。
A、批准设立税务登记的,传递到综合服务岗录入人员进行系统的录入。
B、不符合规定未批准设立税务登记的,退还纳税人进行整改。
三、系统操作
1、批准设立登记的纳税人,录入人员分别录入纳税人基本信息、纳税人信息补录信息、税种登记信息,并在系统内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发放。
2、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综合服务岗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时,操作人员应在系统内打印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工本费。
3、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凭纳税人交纳工本费的回执联在系统内进行上解销号,并打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交纳税人。回执联留存归档。
4、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填写《告知书》交纳税人,通知其申报的期限和应申报的税种,以及申请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和申请期限。
四、资料归档
每月最后一天将已办结的税务登记证的资料,按微机代码号顺序排好后转档案组归档。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人员应报所属科所长审批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节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1、按照国税发[2006]38号文件的规定,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应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
2、经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连锁经营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向生产、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不进行税种核定),其发票领购、资格认定、申报纳税、税款征收等税务管理事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在同一行政区域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总、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办理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同一行政区域内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流转税是否汇总申报纳税由区、县级国税机关确定。
4、综合服务岗人员应仔细审核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报送的资料,要求报送的资料齐全。
5、综合服务岗人员应以分支机构的代码证号编制税务登记证号录入到系统内,并对
分支机构发放《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并在系统内录入补录信息。
第三节变更登记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营业执照、技术监督局代码证是否已变更。
2、审核纳税人的变更登记表和其他表填制的内容有无漏项,是否已加盖纳税人公章。
3、审核纳税人变更内容相应报送的各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1)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后。对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作为领证凭据。
三、系统操作
(1)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人员在系统内的变更登记界面为纳税人做相应内容的变更。
(2)纳税人变更项目涉及税种变更,应在税种变更界面为纳税人做税种变更。
(3)对纳税人信息变更后,操作人员应在系统内打印税收缴款书交纳税人到指定银行交纳工本费。
(4)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凭纳税人交纳工本费的回执联在系统内作旧《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的缴销,然后进行上解销号,并打印新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连同一份《变更表》交纳税人。回执联留存归档。
(5)操作人员将一份《变更表》于次日传递到综合管理岗。
四、资料归档
每月最后一天将已办结的税务登记证的资料,按微机代码号顺序排好后转档案组归档。
五、相关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人员应报所属科所长审批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四节 注销登记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1、审核纳税人报送的各种表及资料是否齐全。
2、审核各种表的内容填写是否正确,有无漏项,重点审核纳税人的有无漏申报和发票结存(如无漏申报和发票结存,申报人员和验票人员应在注销表上签署意见)
3、对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和辅导期一般人)应审核是否已作注销抄报(负责抄税人员应在《防伪税控审批表》上签署已“注销抄报”意见)。
4、审核一般纳税人(包括临时和辅导期一般人)的金税卡和IC卡是否已交回。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1、对资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操作人员应在系统内首先对其证件在系统内进行缴销,并在《注销表》上签署意见后转所属科所长审批。
2、经科所长审批同意的,于次日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用档案夹装订好,传递到综合管理岗。
3、对经批准同意注销转回的,综合服务岗工作人员应于注销当月在系统内的“注销登记”界面中予以核准“注销”。
4、在系统内核准后,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留存归档。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综合服务岗人员应报所属科所长审
批后,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五节 跨区迁出
一、对报送资料审核:
同注销税务登记
二、资料的整理和传递
同注销税务登记
注:
1、迁出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不收缴金税卡和IC卡(只在系统内作注销抄报和取消发行,然后退还给企业)
2、综合服务岗人员在2.0系统内只对迁出企业做证件的缴销,不做注销核准。
3、征收管理科对迁出企业在系统内作“迁出”后,综合服务岗人员应将一份《注销税务登记表》退还纳税人同时告知纳税人到征收管理科开具《纳税人迁移通知书》。
4、综合服务岗人员凭纳税人在迁入机关已盖“接受章”的《纳税人迁移通知书》通知我局的档案管理组将纳税人在我局的“长期资料”和“短期资料”移交给纳税人的迁入局。
第六节跨区迁入
1、对于迁入企业,综合服务岗人员凭纳税人提供的《迁移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到征收管理科,办理接受。
2、对于征收管理科批准接受的跨区迁入企业,综合服务岗人员在2.0系统内做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维护(以我局区位码“120105”加纳税人9位代码证号)
3、综合服务岗人员应在2.0系统内的税种变更界面中将纳税人的“收款支库”调整为“河北区支库”
4、纳税人有其他项目变更的,综合服务岗人员为纳税人发放《变更表》在2.0系统内予以变更。
5、其他手续同变更税务登记。
第七节非正常户认定
1、对于税源管理部门已认定为非正常户转回的纳税人,综合服务岗人员凭《非正常户认定表》在2.0系统内对各类证件作流失处理,并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填登纳税人税务证件情况后并签字。
2、综合服务岗人员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到发票管理岗。发票管理岗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填写纳税人发票流失情况后,并在《非正常户认定表》签字。
3、发票管理岗人员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到申报岗,申报岗人员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填写纳税人未纳税款(欠税)情况,并在《非正常户认定表》签字。
4、申报岗人员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到所长、副所长岗,由所长、副所长岗签署审批意见。
5、所长、副所长岗签署审批意见后将《非正常户认定表》传递回综合服务岗。综合服务岗人员在2.0系统内的非正常户认定界面对纳税人进行非正常户的认定。
第八节重新开业税务登记
(1)纳税人重新开业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提交书面申请报告,领取并填报《重新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纳税人书面申请报告;
●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业主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制作《税务文书传递卡》,连同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传递至“第二~四税务所税源管理岗”。
(4)“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根据审批意见,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进行税种登记。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到“第一税务所或综合服务岗”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
第九节验换证登记
(1)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验换证公告期限要求,持有关证件、资料向“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领取并填报《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登记表》及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同时附送如下资料:
①纳税人应当出示的证件资料:
●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副本及工商登记表复印件。
②纳税人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税务登记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合法证件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复印件(特指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审验、审核纳税人出示及附送的证件资料。不符合规定的,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将受理资料退还纳税人;资料不齐全的,制作《限期补正通知书》交纳税人;符合规定且资料齐全的,制作《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
(3)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件领取通知单》领取《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对需重新发证的,进行旧证件收回、新证件发放处理。
对不需重新发证的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粘贴验证贴花标识。
(4)“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验换证的,按照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违章处理。
(5)“第一税务所综合服务岗”整理纳税人的上报和审批资料后传递到“第一税务所档案资料管理岗”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