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_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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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文明办(1999)5号
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关于四川省省级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补充规定
省级各部门:
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关于四川省省级机关创建文明单位的管理办法(试行)》(川文明办[1998]4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下发以来,省直各单位认真学习贯彻,狠抓创建工作落实,有效地促进了省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为进一步常情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直属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完善《管理办法》内容,解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规范创建和考评工作,经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研究,特作以下补充规定:
一、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管理办法》下发以后,凡党的关系在省直工委的党政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开始起步创建文明单位的,必须先创建所在地的区(市、县)级文明单位,一年后经复查合格者,经主管部门推荐和成都市所在区(市、县)文明办同意,可书面申请省级机关文明单位。
二、《管理办法》下发以前,已经创建成为区(市、县)级文明单位的,经复查合格,可以申报省级机关文明单位。
三、《管理办法》下发以前,按(川文明办[1993]28号)文件规定,已经创建为厅、局级文明单位的,可以不再创区(市、县)文明单位;以前的厅、局级文明单位和不满五年的厅、局级最佳文明单位,可以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省直机关工委可确认为省级机关文明单位;5年以上的厅、局级最佳文明单位以省直机关工委推荐,可以向省文明办申报省级文明单位。
四、凡申报省级文明单位和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由创建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其自查报告和推荐材料分别送省直工委和省文明单位。省直机关工委负责向省文明委呈报省级 文明单位和省级最佳文明单位有关材料。省级机关文明单位和省级机关最佳文明单位考核验收程序按川文明办[1998]4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与本文不符的规定,以此规定为准。
中共四川省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 四川省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元月十一日
主题词:省级机关 文明单位 命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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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省文明委主任、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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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