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第3号)_深圳海关快件监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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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公
告
2005年 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对加工贸易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除可内销或放弃处理外,还可将残次品作退运处理。现就办理残次品退运出境的相关手续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企业残次品退运出境的,一律以纸质报关单方式向口岸海关申报办理。
二、企业申请退运的残次品已按合同备案的单耗关系生产为
- 1 - 成品状态的,在申报退运前须向主管海关核销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并签注意见后,企业持主管海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企业残次品退运联系函》到口岸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三、企业申请退运的残次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半成品(非完成品)状态的,企业须先到主管海关备案部门按残次品状态的实际单、损耗关系加签新产品,再按本公告第二项的规定办理申请退运手续。
四、企业在口岸海关填制报关单申报出口时,货物名称和贸易方式应为按手册备案的成品序号相对应的货物名称及贸易方式,价格应为残次品实际价格,且应以括号备注出口货物状态为残次品。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
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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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关公告(第3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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