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就诊卡管理办法_储值卡管理办法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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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合管中心〔2012〕3号
关于印发《长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就诊卡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合管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长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就诊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抄报:县卫生局
长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就诊卡管理规定
为切实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就诊卡(以下简称就诊卡)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就诊卡记录并存储着参合户当年户内参合人员基本信息的IC卡,每户持有1卡。参合居民在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应主动出示此卡及相关身份证件;医疗机构须对就诊患者进行参合身份信息确认,不能出示或卡内记录信息与就诊人身份信息不一致的,不得办理医疗费用补偿。
二、参合居民信息由各乡镇负责采集,就诊卡由县合管中心统一制作,乡镇合管办负责按时发放到农户。对少数居民外出等原因不能及时发放到位的,暂由乡镇合管办保管,不得交予村卫生室保管。
三、参合居民因就诊卡损坏或遗失,应及时申请补(换)卡。参合居民补(换)卡申请由其所在地乡镇合管办受理,报县合管中心审核同意后,由县合管中心统一制作发放。
参合居民就诊卡损坏或遗失补(换)卡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住院分娩)不能在医疗机构办理即时补偿的,由县合管中心按规定受理补偿;发生的门诊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四、就诊卡换卡程序
就诊卡损坏或就诊卡封面信息错误申请换卡时,需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经乡镇合管办初审,报县合管中心审核后,予以换发新卡:
1、损坏的就诊卡;
2、就诊卡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乡镇合管办印
章,原件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退回)。
五、就诊卡遗失补卡程序
1、挂失
(1)参合居民应在就诊卡遗失后应立即到乡镇合管办办理挂失,挂失期为15日。
(2)挂失时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就诊卡户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乡镇合管办印章(原件经乡镇合管办审核后退回)。
(3)乡镇合管办受理确认后,报县合管中心登记。
2、补卡或解挂
(1)挂失期满后,由乡镇合管办按规定上报县合管中心予以补发新卡。
(2)挂失期间,若参合户找到就诊卡,户内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及就诊卡到乡镇合管办办理解锁手续,经乡镇合管办审核确认后,报县合管中心恢复使用。
3、参合户就诊卡遗失后,若因参合居民没有及时申请挂失;医疗机构未按要求认真确认患者身份,导致就诊卡被他人冒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遗失卡户及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六、就诊卡分户程序
就诊卡分户必须以参合家庭户口本为依据。参合群众携带户口本原件、复印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至乡镇合管办申请(原件查阅,复印件存档),符合分户条件的予以办理,分户申请每年十二月份集中受理,其余月份不受理。
七、就诊卡仅供参合户内参合人员使用,不得出借、转让、冒用、伪造。
(一)对私自出借、转让、冒用就诊卡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基金损失的,责令纠正错误行为,并冻结三个月。冻结期内该参合户户内人员发生的就诊医疗费用合作医疗不予补偿。情节严重,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责令相关责任人追回违规合作医疗基金,同时取消该户当年参合资格。
(二)伪造就诊卡行为,一经发现,移送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就诊卡参合信息与实际不符的,按《长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参 合人员信息变更制度》规定进行参合信息修改。
九、首次发卡不收取费用,补(换)卡收取制卡工本费。
十、本规定由长丰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