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渝国土房管发【】180号 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通知_矿山土地复垦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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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国土房管发„2011‟180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切实加强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管理分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2011‟50号),现就加强我市矿山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复垦组织领导,规范土地复垦管理工作 矿山土地复垦是解决经济社会发展、矿产资源开发与土地资源保护的矛盾,防止环境污染,恢复生态平衡,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途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土地复垦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搞好土地复垦业务技术培训,不断增强土地复垦人员的技术和业务素质。要构建土地复垦共同责任机制,加强与发改委、财政、交通、能源、水利、农业、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做到工作沟通、信息共享、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确保矿山土地复垦工作落到实处。
(一)明确复垦责任主体。生产建设单位或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因挖损、塌陷、压占、污染、占用等造成土地损毁的,必须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负责损毁土地复垦。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方式负责组织复垦。生产建设活动损毁土地的复垦包括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露天采矿、烧制砖瓦、挖沙取土等地表挖掘所损毁的土地;二是地下采矿等造成地表塌陷的土地;三是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的土地;四是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
(二)认真编报复垦方案。土地复垦义务人申请建设用地或采矿权前,应委托纳入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土地复垦项目规划设计单位目录库》的专业技术单位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的土地复垦方案,是建设用地— 2 — 或采矿权报批的必备要件。《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前已经批准建设用地或采矿权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在九个月内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否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采矿权的延续申请。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底前采矿权年检时,应对矿山企业是否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检查和督促。生产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所采用的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土地复垦义务人应重新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复垦专项规划,确定复垦的重点区域和复垦目标、任务及要求,按土地整治项目编制土地复垦实施方案。
(三)规范复垦管理程序。由市国土房管局依法受理采矿权或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申请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相关技术工作委托重庆地质矿产研究院具体承办。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受理建设项目用地或采矿权审批手续的,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竣工验收由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复垦义务人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应依法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验收确认。
(四)严格复垦实施管理。政府投资的土地复垦,应严格实行“六制”管理。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权利人或社会投资进行
— 3 — 复垦的,由土地复垦义务人、土地权利人或投资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施工单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按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并严格执行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地复垦前应对拟损毁的农用地进行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的土地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
二、建立土地复垦监管制度,提高土地复垦监管质量
(一)严格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编制土地复垦方案,严格依照有关技术规程加强对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并依据土地复垦方案全程监管生产建设损毁土地的复垦工作。土地复垦义务人没有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或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不得受理和报批建设项目用地或采矿许可证的补办、延续、变更和注销申请。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将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实施,并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建立土地复垦信息和监管制度。每年12月31日前,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向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年的土地损毁、土地复垦费用使用及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并对土地损毁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评价。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进行年度考核,— 4 — 确保土地复垦费用的落实和土地复垦的工程质量、建设进度。要运用土地管理“一张图”等技术手段,构建土地复垦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辖区土地资源损毁和土地复垦效果,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要对复垦方案的审查、复垦工作的实施等情况定期汇总、在线上报,建立与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备案系统、采矿权登记管理系统的数据衔接,实行信息共享、上下联动。
(三)落实历史遗留和自然灾毁土地复垦责任。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的调查评价,摸清家底,纳入区县土地整治规划。矿产资源丰富、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任务重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认真按照土地复垦专项规划的要求,科学有序地安排实施土地复垦工作。
三、拓宽土地复垦资金渠道,明晰土地复垦土地权属 复垦义务人按规定将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复垦费用足额到位。土地复垦义务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通过奖励补充耕地指标、经济补贴等办法,鼓励土地权利人自行复垦或社会资金投入土地复垦。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经济可行、合理利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复垦后的土地应优先用于农业。复
— 5 — 垦为农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定期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土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O一一年十月八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制度建设
土地复垦
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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