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装订顺序_案卷装订顺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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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全市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卷装订顺序的通知》
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正卷)按下列内容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立案审批表》;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五、《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六、告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
七、《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及《财务清单》;
八、《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务清单》;
九、《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物品委托保管书》;
十、《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务清单》;
十一、《询问通知书》
十二、《责令改正通知书》;
十三、《先行处理物品通知书》;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
十五、《协助调查函》;
十六、《检查建议书》及《送达回证》;
十七、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听证授权委托书》、《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报告》也可入副卷);
十八、证据材料:1、2、3、4、5、6、7、8、当事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委托他人的,其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现场笔录》; 《询问(调查)笔录》;
证人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书证;
物证(或实物照片);
视听材料(声音资料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视听资料体积较大时可另外存放)及计算机数据,收集复印件的附制作的文字说明;
9、当事人自述材料;
10、《抽样取证记录》、《委托鉴定书》及《送达回证》、鉴定结论;
11、其他证据材料。
十九、财务处理单据:1、2、3、当事人向银行缴纳罚(没)款的单据:
办案机关出具的《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 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申请书、《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4、罚没物资交由专门机关处理、送有关单位收购、拍卖、销毁或做其他处理的《物品处理记录》;
5、其他财务处理单据。
二十、其他有关材料
(一)《案卷来源登记表》;
(二)立案时案件来源材料:
1、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实名材料可入副卷)及《行政处理告知记录》;
2、依职权检查发现案源的巡查笔录、监督检查报告等;
3、其他机关向本机关移送案件的《案件移送函》;
4、《指定管辖通知书》或上级机关交办案件的公文;
5、当事人提供的材料;
6、已经核查获取的证据;
7、立案时反映案件来源的其他材料;
(三)《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2、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3、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4、先行处理物品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5、向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6、涉嫌犯罪移送公安机关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7、处罚告知或听证告知前局领导批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8、分期(延期)缴纳罚款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9、违法物品销毁及变价处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10、没收物品依法拍卖或作其他方式处理的有关事项审批表;
11、其他有关事项审批表。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可入副卷);
(五)《行政处罚建议书》;
(六)《案件审核表》(可入副卷);
(七)《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或本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会议记录;
(八)《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九)局领导签发批准打印处罚决定书的底稿;
(十)《行政处罚建议书》及《送达回证》;
(十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十二)本案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十三)其他有关材料;
(十四)案卷封底。
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卷(副卷)按以下内容顺序装订:
一、《行政处罚案件案卷封面》(载明“副卷”);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投诉、申诉、举报等案源材料;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五、《案件审核表》;
六、《听证报告》;
七、《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笔录》或本机关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案件审理会议记录;
八、上级机关对本案件的批示、意见;
九、其他有关材料;
十、案卷封底。
正卷和副卷装订时,如卷中材料不涉及上述有关类、项、目则跳过该类、项、目,顺延装订。
同一类、项、目中有多分材料的,按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装订,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