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_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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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乡村医生管理办法(试行)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基础,乡村医生肩负着维护农村居民健康的重任,随着农村卫生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农村卫生组织管理工作的不断完善,我县农村卫生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乡村医生队伍的技术水平不断提高,但是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为了加强我县农村卫生队伍建设,使农民得到便捷、安全、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在认真贯彻执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务院《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乡村医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乡村医生是指经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资格证书》,并在村卫生室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条:乡村医生是农村三级医疗保健网最基层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国家医疗卫生队伍的组成部分,他们从事的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并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凡在本县村卫生室从事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村卫生室设立及人员配备原则第四条

根据贵州省卫生厅《关于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县农村卫生需求实际,本县原121个村每村设立一所村卫生室(乡镇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立村卫生室),每所卫生室无论其服务人群的多少,原则上配备一名乡村医生,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竞争上岗,择优聘用。

第五条:村卫生室人员配备,原则上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配。各乡镇需增添或更换乡村医师,一律由卫生院提出计划并上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试考核后择优录用调配,人备执业资格者优先。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条:乡村医生的产生,应由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报请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备案。

第七条: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应当具备正规中专学历,大专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者优先。

第八条:男性乡村医生年龄截止到60周岁,女性乡村医生年龄截止到55周岁。

第九条:卫生院负责乡村医生日常管理、组织培训,配合完成乡村医生聘用、考核工作。乡村医生要接受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完成交办的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

第十条:乡村医生实行资格考试制度。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要求和参照执业助理医师水平要求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一条:乡村医生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乡村医生资格,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乡村医生资格证书,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乡村医生执业活动。

第十二条:乡村医生实行逐级审批制度,乡村医生由本人申请,村委会推荐,卫生院考核,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登记注册后可在注册的所辖村范围内执业,乡村医生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变更执业地点的要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乡村医生不得跨地点(乡镇、村)执业。

第十四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县乡村医生工作,并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和考核工作。负责乡村医生注册登记和年度校验审批,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对登记注册的乡村医生进行校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校验或暂缓校验,责令限期改正,规定限期内仍不改正的,吊销乡村医生证书。

(一)不参加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镇卫生院组织的培训者;

(二)不参加业务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三)不服从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乡镇医院管理和监督;

(四)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

(五)不按要求完成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六)发生重大医疗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不按指定地点行医和卫生室管理不善;

(八)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和校验执业许可证: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登记注册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三)依据本办法被收回或吊销乡村医生证书的,自收回或吊销乡村医生证书之日起至申请登记之日止不满两年的;

(四)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年满55岁的;

(五)年度校验不合格,责令限期改正,规定限期内仍不改正的;

(六)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七条:乡村医生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执业所在地村委会和所在镇卫生院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注册登记,收回乡村医生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四)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四章

任务与职责第十八条:乡村医生应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及法规,动员组织群众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等工作,保障农民的身心健康,为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十九条:乡村医生要执行村卫生室的规章制度,建立诊、消毒隔离等技术常规的管理制度及出诊、转诊的登记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乡村医生必须执行处方制度,处方书写要及时、规范,并应记录下列事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诊断、药名、药量、用法、年月日、签名。

第二十一条:乡村医生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禁止制售和使用假劣药品。

第二十二条:乡村医生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传染病的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并做好资料保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在乡镇卫生医院的指导下,认真完成本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任务,做好本村居民多发病、常见病的一般医疗处置和慢性病的管理,做好本村妇幼保健、爱国卫生、健康教育等卫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六条:卫生室不准截留病人,对急诊、危重病人和疑难或诊断不明的病人(特别是老年人、婴幼儿、儿童)要及时转到上级医疗单位诊治。

第二十七条:做好人口出生、死亡登记和计划免疫、传染病管理、妇幼保健、突发事件等工作的表、证、卡、簿的信息登记、资料保管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要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本村劳动卫生、食品卫生、饮水卫生和环境卫生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积极开展地方病的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乡村医生要认真完成上级布置的临时性工作。第三十条:严格规范诊疗行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预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确保医疗安全。村卫生室实行24小时工作制,按规定对就诊患者书写观察病历,项目记录齐全,书写要规范,字迹要清楚。

第三十一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三十二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夫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五章

培训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每年必须参加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乡外埠卫生院对其进行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应少于72学时。

第三十四条:乡村医生必须按规定完成业务培训,要求小于45岁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第三十五条:到2015年40%乡村医生都要达到执业助理医师水平,90%的乡村医生要取得中专学历、15%的要求具备大专学历。

第六章

考核

第三十六条: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乡镇对所辖乡村医生开展客观、公正的综合目标考核工作,充分听取本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委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乡村医生考核包括业务考评、职业道德评定等几个方面内容。

第三十八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卫生院提供材料为依据)占40%;

(二)业务水平(以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综合笔试成绩为依据)占30%;

(三)学习培训情况(以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平时记录情况为依据)占10%;

(四)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完成相关工作情况评定占10%;

(五)职业道德评定主要包括医德医风情况(以村委会、村民民主测评情况为依据)占10%;乡村医生因特殊情况需要暂缓考核的,向考核组提出申请。经考核组批准同意后,予以暂缓考核。

第七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三十九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我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中的“考核记录”栏。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评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核申请。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乡村医生考核的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乡村医生本人。复核意见为最终考核结果。乡村医生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爱考核结果。

第四十一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得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乡村医生在考核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以不正当手段通过考核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的;

(三)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第四十三条:村卫生员的待遇补助方式及标准由以下五方面组成。

(一)、政府定额补助。每名村医定额补助标准为每月300元。

(二)、政府年终考核奖励。经年终考核合格的村医,按每年每人1200元标准给予奖励。

(三)、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对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村卫生室,实行政府购买,从政府安排的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落实到村卫生室。

(四)、医改实施基本药物目录制度专项补助资金(药品零差率)按417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五)、一般诊疗补偿。将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范围。

第四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取消其补助: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个人执业资格等行政处罚的;

(二)、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乡镇卫生院管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变更注册到不属于乡村医生补助范围的村卫生所执业的;

(四)、擅自变更执业地点的;

(五)、中止执业活动的。

第四十五条:落实到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预拨和考核结算制。每上半上半年,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村卫生室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将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50%预拨给村医,当年12月底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合格后将剩余50%给予拨付。对未完成任务的村将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中核减。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乡村医生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乡镇卫生院给予奖励。

第四十七条:乡村医生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敲诈勒索病人,弄虚作假,套取合医资金,徇私舞弊及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处罚、停业整改、解除乡村医生职务等,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责任。

第十章

执业规则

第四十八条:乡村医生必须遵守下列执业规则:

(一)对限于技术条件和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及时转诊;

(二)实施一般医疗、预防、保健措施,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仿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三)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四)执业活动不得超出一般医疗处置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

(五)处方用药不得超出卫生及合医中心限定的范围,不得使用麻醉药品、激素类药品、医疗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未经批准使用的其它药品、消毒剂和医疗器械;

(六)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在执业中发生医疗事故,应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第四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得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十一章

医疗事件的处理

第五十一条:乡村医生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技术或责任因素,发生医疗事故或纠纷后,应立即主动报告乡镇卫生院和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五十二条:乡村医生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由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仿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五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卫生室发生变更时,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十六条:未经批准注册而在村卫生室从事一般医疗活动的,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平塘县乡村医生考核(医德医风)民主测评表(村委会)

2、平塘县乡村医生考核(医德医风)民主测评表(群众)

2013年6月1日附件1 平塘县乡村医生考核(医德医风)民主测评表

(村委会)

村委会名称:

调查人员:

卫生员名称:

调查时间:

调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总分值为100分,每小题10分。注:①答案10分②答案8分③答案5分。

一、该卫生员是否坚持每天8小时都在村卫生室上班 ①在②几乎都在③很少在二、该卫生员是否支持本村相关工作的开展 ①支持②还可以③不支持

三、该卫生员平时在卫生室上班是否穿工作服和配戴上岗证 ①都穿②很少穿③不穿

四、你对该村卫生室平时环境卫生是否满意 ①满意②一般、较满意③差、不满意

五、你对该卫生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②一般③不满意

六、你对该卫生员的医疗效果是否满意 ①好②可以③差

七、据你所知,该卫生员在看病时的收费是否合理 ①合理②一般③不合理

八、据你所知,该卫生员在看病和治疗时,是否向患者介绍病情和怎样治疗 ①介绍②介绍较少③不介绍

九、该卫生员是否经常到各村对老百姓进行健康体检和慢性病随访宣传健康教育知识

①经常②少③没有

十、据你所知,该卫生员是否愿意帮助本村需要转送到上级医院治疗的病人转诊

①能、自愿②能、但不是自愿的③不能、不自愿

为进一步推动你村卫生工作的全面提高,请留下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附件2 平塘县乡村医生考核(医德医风)民主测评表

(群众)

村委会名称:

调查人员:

卫生员名称:

调查时间:

调查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调查过程中严格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严禁弄虚作假。总分值为100分,每小题10分。注:①答案10分②答案8分③答案5分。

一、该卫生员是否坚持每天8小时都在村卫生室上班 ①在②几乎都在③很少在二、你对该卫生员提供服务的方便程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②还可以③不满意

三、该卫生员平时在卫生室上班是否穿工作服和配戴上岗证 ①都穿②很少穿③不穿

四、你对该村卫生室平时环境卫生是否满意 ①满意②一般、较满意③差、不满意

五、你对该卫生员的服务态度是否满意 ①满意②一般③不满意

六、你对该卫生员的医疗效果是否满意 ①好②可以③差

七、该卫生员在看病时的收费怎样 ①合理②一般③不合理、较高

八、你对该卫生员的售药价格是否满意 ①合理②一般③不合理、较高

九、据你所知,该卫生员在看病和治疗时,是否向患者介绍病情和怎样治疗 ①介绍②介绍较少③不介绍

十、该卫生员是否经常到各村对老百姓进行健康体检和慢性病随访、宣传健康教育知识

①经常②少③没有

为进一步推动你村卫生工作的全面提高,请留下宝贵意见和建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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