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_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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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来源:宁夏机构编制网 录入人 :Admin 发布时间:2009-9-14 17:46:4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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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
法》的通知
宁编办发〔2009〕146号
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七日
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切实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效能目标管理考核暂行办法》(宁政发[2009]2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各部门“三定”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机构编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文件精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机构编制管理,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提高机构编制管理水平。
二、考核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二)考核和监督检查相结合,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将可量化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不能量化的进行具体分析定性。
三、考核的对象
自治区政府办事机构及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和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四、考核的主要内容及标准
(一)中央和自治区有关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30分);
(二)“三定”规定和机构编制方案的执行情况以及职能履行情况(50分);
(三)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制度执行情况(20分)。
考核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具体评分标准及方法见附件《自治区政府直属机关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考核评分标准表》。
五、考核的方法、时间
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内容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和单位年度工作总结报自治区编办。自治区编办将按照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采用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综合分析、考核打分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六、考核的评分及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级。综合得分95分(含)以上为优秀,85(含)—95分为良好,75(含)—85分为一般,75分以下为较差。
(二)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考核结果为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三)考核评分将换算成自治区政府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分值,统一计入年度效能目标考核总成绩,做为奖惩的依据。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