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_进境动物检验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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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5号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第111号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2号公告
二、审批名录
(一)活动物(动植物监管处)
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鱼、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
(二)食用性动物产品(食品监管处)
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动物水产品、鲜蛋、鲜奶
(三)非食用性动物产品(动植物监管处)
原毛(包括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明胶、蚕茧、动物源性饲料及饲料添加剂、鱼粉、肉粉、骨粉、肉骨粉、油脂、血粉、血液等,含有动物成份的有机肥料
(四)生物制品(动植物监管处)
含动物成分的生物制品
(五)特许审批(动植物监管处)
动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物及其产品 动物尸体
(六)过境动物(动植物监管处)
三、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提供的随附材料
(一)食用水生动物
1、不需随附材料
(二)动物及繁殖材料
1、进口猪、马、牛、羊等大中动物
使用国家隔离场的,经国家质检总局考核批准;
使用指定隔离场的,提供上海局签发的《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许可证》。
2、进口其他动物
提供上海局签发的《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许可证》。
3、进口动物遗传物质
提供上海局批准的登记备案文件。
(三)原毛(羽毛)、生皮、骨(生)、角(生)、蹄(生)、蚕茧
1、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定点企业考核报告
2、如申请单位与定点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不一致,申请单位还需提供与定点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
(四)动物源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农业部颁发的饲料《进口登记证》复印件
(五)过境动物
1、动物过境路线
2、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复印件
3、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
(六)退运货物
1、货物退运情况说明
2、货物出境时的相关单证(如通关单、检疫证书、报关单等)
3、与外方的退运协议
(七)特许审批
1、申请单位的书面申请报告
2、详细说明进口禁止进境物的用途、进境后的防疫措施等以及省部级科研立项报告或证明文件
3、使用地检验检疫局出具对申请单位的考核报告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数字证书 企业首次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须先进行数字证书申请备案,备案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法人身份证、进出口企业资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复印件提交上海检验检疫局本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电话021-38620506),办理数字证书申请和注册手续。
办理审批需要的数字证书(KEY),办理详情和相关技术问题请咨询上海信城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21-33927000转客服)或九城公司(联系电话:010-65887788)。
(二)《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审核和出证
1、申请单位用KEY登陆www.daodoc.com,点击《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栏目,提交网上申请。
2、同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局动植物监管处(民生路1208号1028室,传真:021-68544849)提交相关随附材料。3.上海局动植物监管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①经初审合格的,提交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
②经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单位并说明原因。企业可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中查询许可证的办理状态和出证情况。
4.《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为电子版本。企业进口报检时,可以通过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系统打印预核销单并盖章,到报检窗口报检;企业也可以到上海检验检疫局本部(民生路1208号224房间,电话021-38620506)打印纸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到报检窗口报检。
(三)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审批名录中需要特许审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书面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同时向上海局动植物监管处提供下列材料:
①书面申请报告(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管理、使用及防疫措施等);
②科研立项报告及相关省部级(含计划单列市)或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
2.上海局动植物监管处初审通过后,由上海局将上述资料原件寄国家质检总局。3.国家质检总局经风险评估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未获批准通知书》,并寄送申请人。
五、证书管理
(一)许可证有效期限
《检疫许可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对活动物签发的《检疫许可证》一次有效,不得核销使用,但食用水生动物可以分批核销。
(二)许可证的重新办理
取得《检疫许可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办理:
1、更改产地。
2、更改输出国家或地区。
3、更改入境口岸、指运地或者运输路线。
4、更改进境物种类(或品种)、数量、用途。
5、更改加工或使用单位。
6、超过许可证有效期。
七、其他
(一)审批期限
从受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二)费用
审批机关审核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不收取任何费用。
八、联系方式
(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监管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028室
电话:021-38620215 邮编:200135 传真:021-68544849
(二)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208号1025室
电话:021-38620967 邮编:200135 传真:021-685454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