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3407328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4_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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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190340732801

低 压

用 电

合 同

供电人

用电人

单位名称:泗阳县供电公司

单位名称: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

司宿迁分公司

法定地址:淮海东路9#

法定地址:骡马街房产公司

家属门前

法定代表(负责)人:张科

法定代表(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许俊丹

授权代理人:

话:05275289052

话:***

真:

真:

邮政编码:223700

邮政编码:223700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泗阳支行

开户银行:

号:***095598

号:

税务登记号:32***05

税务登记号: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用电单位(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用电地址:骡马街房产公司家属门前

2、用电性质

(1)行业分类:其他电信服务(2)用电分类:非居民照明

3、用电容量

根据用电方的申请,供电方认定用电方用电设备的总容量为:4千瓦。

二、供电方式

1.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交流50Hz、220伏电压的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电源

电源性质: 主供

线路名称: 10KVPMS914郑岛线,约定容量4千瓦;

3.为防止电网意外断电对用电人安全产生的影响,供电人提请用电人采取必要的电或非电保安措施。

4.未经供电人同意,用电人不得向

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产权属供电方。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向用电方计算电费的依据。

2、计量方式采用: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在用电方处,安装费控智能表220V5(60)A,用于计量非居民照明用电电量。

3、用电人未按电价分类分别配电时,对难以装表计量的用电量,供电人和用电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在电费结算协议中确定计算方式。用电人用电构成比例和数量变化时,供电人和用电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每年至少对其核定一次。

五、电价及电费结算方式 1.计价依据与方式

(1)供电人按照电价管理有权部门批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定期向用电人结算电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电价和其他收费项目费率调整时,按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2)按国家规定,用电人执行单一制电价。2.电费结算方式

(1)供电方应按月抄表,按期向用电方收取电费。(2)用电方应按规定时间全额交清电费。

(3)根据实际情况,经供电人、用电人协商,另行签订电费结算协议。

3、用电人对用电计量、电费有异议时,同意先交清电费,然后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本合同小时内通知对方。

3.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法律责任以供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责任分界点为基准划分。供电方、用电方应做好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七、约定事项

1.为保证供电、用电的安全,供电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用电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用电方应当予以配合。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用电方出示《用电检查证》,用电方应派员随同并配合检查。

2.送电前,用电方的电气运行维护人员须持有电监会颁发的进网作业电工证书。

3.安装在用电方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由用电方负责保护其完好和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处理;如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的,按《供电营业规则》

a、不可抗力;

b、用电人自身的过错。

(2)供电人未能依法按规定的程序事先通知用电人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经双方协商供电人按《供电营业规则》

本合同签约,且用电人新建改建的受电装置经供电人检验合格后,供电人即依本合同向用电人供电。

十一、本合同效力及未尽事宜

1.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办理。如遇国家法律、政策调整时,则按规定修改、补充本合同有关条款。

2.本合同经双方签署生效。合同有效期为三年。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均未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或者双方对合同继续实际履行,合同仍然有效。

3.供电方、用电方任何一方欲修改、变更、解除合同时,按《供电营业规则》

电费结算协议

供电方:泗阳县供电公司

地址:淮海东路9号

用电方: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宿迁分公司

地址:骡马街房产公司家属门前

及时缴纳电费是每个用电人的义务,按时回收电费,保障电网安全、稳定的运行是供电人的责任。为了协调供、用电双方经济往来关系,明确供用电双方电费收取和缴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国家、地方财政资金及时入库,经供、用电双方协调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一、本协议所指电费,系指供电人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准的电价,依据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出的总金额。

二、用电人对供电人执行的各类电价如有疑问,有权向供电人或物价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三、用电人在首次购用电时依据自身用电需求,在供电方营业厅收费处向供电人缴纳购电电费,并由购电人自行决定所购电量剩余 30 千瓦时,预以报警提示,用电人应经常了解电卡表上的购电余额,在购电电费用完前用电人应根据剩余电量和自身需求在供电人正常营业时间内到供电人处续付电费,用电人续付购电电费时剩余电费应保证自身正常用电需求,否则因停电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一)供电人违约责任

供电人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计算电费,经查系供电人责任,供电人应退还多收金额。

(二)用电人违约责任

用电人未及时到供电人处购电,造成用电人无电时,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三)、免除责任

1、由于法定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供用电双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2、供电人或用电人因正当原因,要求变更本协议某一条款,应取得双方同意,并应重新签订电费结算协议。原协议自动废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协议效力

1、供、用电双方如变更户名、银行帐号,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用电方按规定办理变更户名、银行帐号手续。如用电方变更,未及时通知供电方,造成的损失由用电人自行承担。

2、本协议自供电方、用电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有效期五年,如到期,可重新签定本协议,但在未重新签定前,本协议生效。

3、本协议作为供用电合同附件。

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两份,供电方、用电方各执一份。供电方:(公章)

用电方:(公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人:(签章)

签约时间:2014年

签约时间: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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