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有感_新安全生产法学习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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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防微杜渐
-学习新版《安全生产法》有感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当这几句换被我们说的人说道嘴都磨破,听得人听到耳朵长茧的时候,于2014年8月31日颁布,并在201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终于将这些我们说了,听了无数遍,但却没有真正放在心上的东西正式的落实到法律之中。本人近段时间认真系统地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进一步使我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下面我便结合工作来谈一谈我的认识。
我国自1908年开始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安装使用电梯,1953年后开始自行研制自己的电梯,截止2010年底中国内地在使用电梯数量为1628590台,当时在用电梯保有量为世界第一位,这是一个很显眼的数据。尤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建设事业的迅猛发展,人民物质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电梯已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必须设备,可以说电梯和汽车一样,已经是人们频繁的交通运输设备。随着电梯在人们生活中的普及,使用中电梯数量的暴增,与此相对应的各种事故也是屡有发生。其中电梯维修就涉及颇多,例如:
2014年10月5日下午,在位于南通崇川区观音山街道某工地上,一名工人在维修电梯时被卡在2楼与3楼之间的电梯竖井里。由于电梯只能往上升不能往下降,救援的消防人员赶到后经过商议只能对电梯进行破拆,从而制造出救援空间,将被困男子拉上来。为防止破拆时对男子造成二次伤害,消防官兵放弃用金属切割机破拆。但是即便如此当男子终于被救出来且送往医院抢救时,却因伤势过重不幸身亡。期间另一名电梯维修人员提到“这个电梯一般是不会出问题的,除非是他操作出现了问题。”感叹之余,我们从维修人员的话里不难发现这本是一起并不应该发生的事故,导致被困工人的死亡的最终原因竟是他自己的错误操作。
假如该工人能够严格按照正确流程进行操作,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假如工作中能多一套安全保障,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假如有相对应的监督人员来监督维修排除隐患,也同样不会出现这样的悲剧。但问题是我们没有那么多的假如,也没有可能挽回悲剧的发生。这也是新版的《安全生产法》为何要反复强调安全管理工作的“超前意识”,强调把安全工作的重点从事后处理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这便是从最根源上明确了生产单位在我们假设里的问题,企业有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的义务,而员工也同样有认真接受培训的义务,以此来控制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
当然这并不是说这样就能彻底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俗话说千里之堤,溃之蚁穴,任何细微的失误都有可能导致事故的发生,从而造成无法挽回的结果。于是新法的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又从监督方面来确保安全,与此对应的为促进和实现这个理念,防止企业及相关部门和人员以各种理由对相关制度拒不执行或消极应对,新版《安全生产法》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加强:一是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个方面及各类人员的职责,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机构与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各级政府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职责,工会的职责,中介机构的职责等;二是在第94,95,96,98,100,101,102和105条中扩大了处罚对象的范围,加大了对违法单位及人员的惩罚力度,强化了责任追究,“强迫”相关人员“不敢”出事儿。通过这些手段新版《安全生产法》从根本上和各个关键节点解决了事故出现的因素,降低了事故出现的几率,以此来保障生产安全和我们工作人员的安全。
通过这次对新版《安全生产法》的学习,我充分认识到了我应该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明确了自己所应当担负的责任和义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一定将这份责任作为我工作目标,时时牢记在心。保安全千日不足,出事故一日有余,愿达摩克里斯之剑高悬,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