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_甘肃省村干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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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电力监管条例》、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的安全管理,保证甘肃电网及并网发电厂的安全、稳定运行,根据有关规章标准,结合《西北区域新建发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的发电机组在并网运行前都必须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已并网未进行安全性评价的机组,必须补充完善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条 当发电厂并网必备条件发生变化或者与并网有关的主要设备或重要辅助设备因进行更新改造,造成设备或系统有较大变化,影响到电网安全,需要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经有关发电厂提出申请,可以提前组织对该电厂或相关机组进行全部或部分项目的并网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并入甘肃电网的所有发电机组。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西北监管局兰州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兰州电监办)负责甘肃省内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兰州电监办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中介机构应从甘肃省电力安全技术专家库中抽取专家(根据需要可聘请部分高等院校或外省专家参加),组成安全性评价专家组,并经兰州电监办审核同意后,进行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查评
第七条 发电厂申请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前应组织力量,认真按照《西北区域新建火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西北区域新建水电机组并网安全性评价标准》的内容和要求逐项进行自评和整改,自评结果达到安全性评价要求后向兰州电监办提出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
第八条 进行并网安全性评价的发电厂,应明确负责并网安全性评价的领导和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作人员。做好查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和查评期间配合工作。
第九条 新建和扩(改)建发电厂应当在发电机组首次并网30日前向兰州电监办提交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并网安全性评价申请书的内容应包含:本次申请并网设备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立项、开工等有关审批文件、主设备和主要辅助设备的型号、主要技术参数、工程和验收情况、并网机组调试方案和调试计划、时间安排和自评报告等内容。
第十条 兰州电监办对申请书所填报的内容审核通过后,委托中介机构与电厂商定进行安全性评价的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正式开展查评工作前,应对被查评电厂和机组情况进行初步了解,在此基础上制定出详细的查评方案,包括查评内容、查评方法、人员分工、时间安排等,提前将查评工作安排、需要电厂配合的工作和提供的资料清单送交被评价电厂准备。
第十二条 查评工作结束后,中介机构应在两周内完成总评价报告,并提交兰州电监办。总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含:查评情况、必备条件审查结果、主要成绩、存在问题、整改项目和建议。
第十三条 专家查评应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对查评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兰州电监办收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将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批复至被评价发电厂,并通知中介机构和相应的调度机构。
第十五条 被评价发电厂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整改,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计划报兰州电监办。
第十六条 被评价电厂应在接到安全性评价报告后3个月内完成全部整改工作,并将整改结果报兰州电监办。
兰州电监办对不满足必备条件或未达到要求的发电厂适时组织复查。
第四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七条 所有并入甘肃电网的发电厂,均应经过兰州电监办组织的安全性评价。完成初次评价的发电厂,以后每三年组织评价一次。
第十八条 发电厂并网安全性评价由“必备条件”审查和“评价细则”检查两部分内容组成,并网发电厂或机组必须满足“必备条件”。
第十九条 “评价细则”主要检查安全性评价内容确定的影响电厂和电网运行的安全因素,以及可能对电厂和电网安全运行构成潜在威胁的严重问题。
第二十条 根据评价结果,对被评发电厂分别以下列方式处理:
(一)满足必备条件,兰州电监办批复机组通过安全性评价,对评价报告中指出的问题和要求整改的项目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二)不满足必备条件,兰州电监办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发电厂应按第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整改和申请复评。经过整改后复评,必备条件仍然达不到规定的发电厂,再次整改。第二十一条 对经过两次整改仍然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发电厂、在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发电厂,给以通报、罚款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电网安全运行可能构成潜在威胁、问题严重且不满足必备条件的发电厂,在报请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将取消其并网运行资格。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