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身边有关法律的冤假错案_论冤假错案的防范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论身边有关法律的冤假错案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论冤假错案的防范”。

论身边有关法律的冤假错案

班级:国贸121 姓名:何源 学号:

引言

什么是冤假错案?从某种意义上讲,冤假错案伴随着审判制度的始终。因为,没有人能还原案件的全部真相。从古至今,冤假错案像幽灵一样动摇着司法的权威,增加人们对司法之不信任,也许冤假错案不可避免,但是刑事司法应该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冤假错案。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本文拟在对刑事冤假错案的认定进行分析与阐述,客观公正的对当前刑事冤假错案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浅议的评析,从而提出仅供参考的一些防治性建议,以有效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在人们心中的威信。

一、“冤假错案”的概念规定

冤假错案是社会政治腐败与法治不健全的产物,“冤假错案”百科的解释是指冤案、假案、错案的合称。

二、现今社会各类“冤假错案”频发

冤假错案一再发生,表明我们现有的在控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上的制度仍然存在不足。如果我们的程序一年都解决不了一个已经明明白白的冤案,这样的司法程序离开我们社会追求的和谐社会和司法为民的目标岂不太远了?所以准确地了解和把握造成刑事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冤假错案对被告人造成的影响以及对社会产生的负面效应都是不可回复的,侵害了被告的人权甚至生命权并不能因为得到了国家的赔偿而克减,更严重的是人们将丧失对司法的信任,司法的权威荡然无存,良好的社会秩序根本无法保障。在崇尚法治以及人权保障的现代社会,如何最大限度的减少冤假错案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才是当务之急。近年来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冤假错案一再发生,新形势下冤假错案的产生更是有了新的情况与特点,例如近几年比较著名的胥敬祥“抢劫、盗窃案”、佘祥林“杀妻案 ”、王树红“强奸杀人”案、河北承德陈国清“抢劫案”、唐山李久明“故意杀人”案、河南省安阳县秦艳红“强奸案”等,如此冤案频发不得不引人深思!

三、造成“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

1、执法部门滥用刑事追诉手段

“冤假错”案产生的第一环节是司法机关滥用刑事追诉手段、滥捕滥拘所致。我国刑事诉讼法60条、61条对逮捕、拘留的案件作了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实践中个别干警不严格依条件去办,而在采取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存在有很大的随意性,把一般违法行为当成犯罪,把轻罪当成重罪,甚至致犯罪嫌疑人死伤情形也时有发生。

2、犯罪嫌疑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由于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故缺少起码的自我保护和防卫意识。长期以来,在立案侦查阶段,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采取拘留或逮捕后就完全处于被人摆布和宰割的地位,缺少抵抗公安机关干警不法侵害的法律手段进行自我保护。在讯问时,只能作答,不许沉默不语,否则视为抗拒。同时,侦检方使用各种手段搜查有罪证据,对无罪、罪轻证据不屑一顾,犯罪嫌疑人也只能坐以待毙。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办案人员稍有疏忽,诸如将打击报复、讨好上级、破案请功、性情急躁等情绪掺杂进去,“冤假错”案就很容易形成。

3、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及证据疑点

在结案时,犯罪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未被合理排除,忽视其无罪辩解意见。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往往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对其提供的证据证据断章取义,导致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与无罪辩解的证据之间的矛盾不能得到合理的排除。而对于证据中或证据间存在明显不符合常理或互相矛盾的疑点,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而被忽略掉。

4、过于重视口供证据

口供证据的广泛使用,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法律虽然规定“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我国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然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口号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可见法律不保护被指控人的沉默权,而是强迫其交代罪行。在这种审讯政策引导下,有的犯罪嫌疑人宁愿承认自己没有做过的事情,以换取坦白从宽,害怕因保持沉默而被指责态度不好招致从严处罚。这样得来的口供,如果在庭审阶段再作为定案的证据,必定导致“冤假错”案。

5、利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

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是一些人往往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假错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既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又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几乎所有的冤案中的当事人都声称受到刑讯逼供,虽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不能与“冤假错”案划等号,但绝大数的“冤假错”案都有可能是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造成的。曾引起舆论沸腾的“河南胥敬祥案”、“河北聂树斌案”、“湖北佘祥林案”都是典型的例证,如同西方司法界所称的“毒树之果”。2005年9月,安徽省巢湖市公安局居巢分局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错误地将4名18岁以下的无辜未成年人列为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通过引供诱供、刑讯逼供迫使4人违心认罪,并导致4人被错误拘押近百天。公安机关通过技侦、狱侦仍不能达到起诉的条件,后取保候审,给4个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极其严重的损害,同时也严重地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06年1月,居巢分局相继在上海、合肥等地抓获了王伟等4名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才对错误抓捕的4名无辜未成年人解除取保候审。

四、防止冤假错案的对策

基于前述几点“冤假错案”的成因分析,对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我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严格依法办案

当前,公安机关面临很多挑战:如犯罪职业化,犯罪人把犯罪作为自己的职业,把犯罪获得的非法收入作为自己生活的全部来源,或者作为自己发家致富的主要手段等。此外,犯罪技能也有提高,犯罪分子也在潜心地研究犯罪的方法、技能、手段,逃避侦查、逃避法律惩处。并在犯罪时精心设计,破坏现场、伪装现场、毁灭证据。此外犯罪流动化、动态化的问题也给公安机关带来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执法办案人员应严肃、认真地用穷尽一切可能的手段收集证据和审查判断证据,同时推进了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技术的实战应用,完善在逃人员现场物证、被盗车辆、未知名尸体和DNA的数据,并且把信息网络延伸到基层的派出所。力求严格依法办案,侦破案件。

2、严禁非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诉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过查证属实而采用刑讯逼供货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说明我国相关立法已经开始重视由此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证据其来源是否属实问题。这就说明,一方面要把上述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原原本本、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在立法上还应当规定对于非法羁押时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不应认定为证据,不应该以此证据定罪,以降低“冤假错案”发生率。

3、全面提升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

公安机关最基本的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最基本的行为是执法行为,党和政府、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最基本的要求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希望通过我们的执法活动给社会以公平和正义。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最本质的要求。我们的执法素质、执法水平高低,办案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的实现。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干警素质,改变执法观念。在“堵”的同时,还要注意“疏”,重点在预防,这就要求加强学习,从思想上改变过去陈旧的执法观念,深刻认识保障人权遏制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性,要加强责任感、事业心。要遵循客观规律,不能有“打坏人不算错”,不能强行要求“有案必破”,要把客观事实提炼成法律事实,不能违背客观规律,要坚持疑罪从无的法治理念。

4、上级公安机关须加强审核和监督力度

无论是执法办案、来信来访中出现的问题,还是警民关系、社会治安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很多与办案民警包括司法机关的一些领导执法为民的理念落实不到位、不熟悉法律法规、执法水平不高、办案质量粗糙、责任心不强有直接关系。这也是公安机关工作上、队伍上、警民关系上存在问题的要害。真正想办错案,收人钱财偏袒一方的是极少数。从整个公安机关的角度来看,即使办案人员想徇私枉法,只要科所队长能秉公执法且工作认真,也就能够防止冤假错案。即使科所队长跟办案人串通一气,只要主管局长法制水平高且坚持原则,也就能及时纠正错案。如果这些环节都没能发挥作用,还有监督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管渠道予以保证。

因此,一些错案、冤案,即便是办案人员徇私枉法,但就整个案件的最后处理来讲,仍然是整体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监督不力造成的。党和政府对我们公安机关的要求是什么?是执法要公平,要公正。

5、增强法治理念,不枉不纵地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

通过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法制意识,改变原来认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强化社会治安的观点,改为建立司法制度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新观念。公民要增强法制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如受到不法侵犯和追究时,要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人的生命、安全和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而冤假错案就是侵犯公民最基本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因为错判,不仅侵犯了一个无辜公民的基本权利,给他的家庭及亲朋好友带来极大痛苦,甚至是几代人的痛苦与仇恨,而且还放纵了一个真正的罪犯,这个被放纵了的罪犯很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因此,执法人员要增强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枉不纵地认真办理每一件案件,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结束语

生活在一个法制的国家,我很庆幸。

随着年龄的增长,我渐渐懂得了法律的重要性,很多事情仅仅靠道德规范是不能解决问题的,法律规范成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安全的可靠标准。对于法律,我一直是很崇敬的,因为他神圣不可侵犯,因为他是正义的化身。可是,有失公允的冤假错案却接连出现在我们的身边,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在惊叹这些严重错误,在为受害者抱不平,在声讨、谴责我们的司法人员失职的同时,我们更应该弄清楚的是到底谁该为这些错误买单,又该如何去买单。

我国的司法建设,法律制度还需要不断完善。虽然我们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但只要我们公检法部门的工作人员都能秉公执法、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加强自己的职业操守,提高自身的办案水平,做对得起法律、对得起良心的执法人员,才能让人民放心,才能实现我国和谐社会、法治国家的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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